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石首市衣铺街百家好日用品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幼武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81MA4AD9BB9B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荆州市石首市衣铺街578号(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石首市监处罚〔2026〕95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1月12日通过朋友介绍认识王涛,后到王涛经营的石首市伟顺纸塑制品有限公司看货,因王涛本人经常不在本地,于是添加王涛老婆微信(A牛气冲天)进行业务往来,当事人分别于2025年11月13日、2025年12月31日、2026年1月27日在石首市伟顺纸塑制品有限公司分三次采购共计50件“柳叶饮杯”商品,每件20袋,采购金额共计:2700元,销售价格:4元/袋,共计销售:927袋,销售金额共计:3708元,我局查获并扣押的73袋“柳叶饮杯”商品价值金额292元,案值金额共4000元,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柳叶饮杯”商品与商标持有人提供的商品进行外包装比对,两种产品字体和产品包装外观几乎是一样,只是生产地址不同,经“柳叶”商标持有人(石首市佳盛纸塑制品有限公司)辨认,该“柳叶饮杯”商品属于侵权产品。在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询问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表示知道自己销售的“柳叶饮杯”商品属于侵权产品,其行为属于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如下:1、没收当事人经营“柳叶饮杯”73袋。2、罚款8000元。
8000.00元
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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