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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一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小康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40802MA0KJU9838所属地区:山西省
企业地址: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学苑北路留家庄村东口晋德装饰4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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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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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运税稽罚﹝2025﹞49号
运城市一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违反税收管理--为他人或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未按照规定设置和保管账簿或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作出如下处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及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华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4年第3号)附件《华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项违法行为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裁量基准“(三)多次违反且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未改正的,或者因丢失、损坏、转移、隐匿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对税务检查造成影响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对运城市一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设置账簿且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未改正的行为处以罚款3000元。(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华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4年第3号)附件《华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4项违法行为虚开发票的裁量基准“(三)虚开金额超过5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你公司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普通发票18份(去除正数和负数发票对冲部分份数),虚开发票金额1153341.63元,虚开发票税额11533.37元,虚开发票价税合计金额1164875元,决定对你公司上述虚开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20万元。(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22﹞12号)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虚开发票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以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0号)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之规定,你公司虚开发票18份(去除正数和负数发票对冲部分份数),虚开发票金额1153341.63元,虚开发票税额11533.37元,虚开发票价税合计金额1164875元,决定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03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运城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09-19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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