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达康(厦门)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蔡培养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50206MA33149P3K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厦门市湖里区枋湖北三里54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0-31
合同纠纷
惠安县市场服务中心
福州邦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福建食达康集团有限公司,食达康(厦门)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
惠安县人民法院
2
2024-09-06
合同纠纷
惠安县市场服务中心
福州邦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福建食达康集团有限公司,食达康(厦门)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
惠安县人民法院
3
2024-01-24
(2023)闽0602民初7923号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漳州市芗城区瑞京市场管理服务中心
漳州食达康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4
2023-11-23
(2023)闽0602民初7923号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漳州市芗城区瑞京市场管理服务中心
漳州食达康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5
2021-12-20
(2021)闽0524民初638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晋江市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州邦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食达康(厦门)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福建食达康集团有限公司
安溪县人民法院
6
2021-12-01
(2021)闽0524民初638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晋江市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州邦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福建食达康集团有限公司,食达康(厦门)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
安溪县人民法院
7
2021-08-26
(2021)闽0181民初531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福建省裕煌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
福州邦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食达康(厦门)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福建食达康集团有限公
福清市人民法院
8
2021-08-26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福建省裕煌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
福州邦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食达康(厦门)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福建食达康集团有限公司
福清市人民法院
9
2021-07-01
(2021)苏0302诉前调2319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福建省裕煌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食达康市场管理有限公司,食达康(厦门)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福建食达康集团有限公司,福州邦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10
2021-07-01
(2021)苏0302诉前调2318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福建省裕煌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食达康市场管理有限公司,食达康(厦门)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福建食达康集团有限公司,福州邦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9-16
2022-08-30
(2022)闽0524执2531号之一
其他案由
晋江市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食达康(厦门)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2-05-18
2022-04-25
(2022)闽0181执8号之一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福建省裕煌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食达康(厦门)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2-04-30
2021-08-02
(2021)闽0181民初531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福建省裕煌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福建食达康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2-01-17
2021-10-21
(2021)粤03民终26999号
股东出资纠纷
福建食达康集团有限公司、食达康(厦门)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等股东出资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22-01-06
2021-09-01
(2021)闽0181民初531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福建省裕煌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福建食达康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593250.00元
民事案件
6
2021-11-30
2021-11-18
(2021)苏0302执2025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福建省裕煌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食达康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厦湖市监处罚〔2025〕7489号
经查,当事人系通过商事登记备案的住所(经营场所)、电话等联络方式均无法取得联系,被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纳入经营异常名录监管,且停止经营活动已满六个月的商事主体。经公告催告后仍未办理相应的变更或注销手续,也未依法申请办理经营异常名录移出手续。当事人的行为,严重破坏商事主体准入监管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违法事实。当事人自行停业超过六个月,经催告后仍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应的变更或注销手续。当事人的行为,严重破坏商事主体准入监管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吊销当事人企业营业执照。
吊销当事人企业营业执照
0.00元
厦门市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19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3-01-12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厦门市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