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县响滩镇实佳享买乐购物中心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徐志刚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11923MA69LAEN5K | 所属地区:四川省 |
| 企业地址:四川省平昌县响滩镇新兴街地税局27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巴平市监处〔2024〕51192324000129号
经初步审查,该购物中心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符合立案条件,2024年3月12日报经局领导审批同意对该购物中心予以立案调查。
没收违法所得0.0003万元,罚款0.5000万元
5000.00元
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23
2
川市监巴平处罚〔2023〕480号
平昌县响滩镇实佳享买乐购物中心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其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应予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07.52元;2.处罚款:15000.00元;
15000.00元
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07
3
巴平市监处〔2023〕51192323000508号
现已查明:当事人购物中心在经营中,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采购销售抽检批次香蕉12kg,该批次香蕉经抽样检验:吡虫啉(mg/kg),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32,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2023年5月29日抽检当天,已对外售出抽检批次不合格香蕉12kg(含抽样数量:3.1663kg),计违法所得107.52元。
2023年6月29日,当事人自收到“四川省蓝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抽检批次香蕉《检验报告》(No:GC2305-01045)后,立即主动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在购物中心门口张贴“召回告示”,对已售出的抽检批次香蕉8.8337kg(不含抽样数量3.1663kg)采取召回措施。截至目前,尚无消费者反映因食用当事人销售的抽检批次香蕉导致人体健康受损。
2023年7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按照《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相关要求,向成都市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函,建议对抽检批次香蕉的供货者“成都果卡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处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抽检现场及《检验报告》送达现场,执法人员做的检查记录各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购物中心,进行现场抽检检查和送达《检验报告》时对抽检批次香蕉销售情况进行检查的事实;
2.当事人《身份证》经电脑制作生成证据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3.当事人所持《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电脑制作生成证据打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取得的经营主体资格;
4.《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1份,证明我局要求当事人限期提供证据材料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购物中心电脑销售系统销售的抽检批次香蕉数据照片,经电脑生成证据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购物中心销售经抽检不合格香蕉的事实;
6.召回告示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对已销售出的不合格香蕉采取的召回措施;
7.当事人提供的抽检批次香蕉等食用农产品采购发票复印件5份,证明当事人购物中心采购食用农产品的相关信息;
8.《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结果通知书确认收到回执单》各1份,证明当事人签收抽检结果通知书的事实;
9.四川省蓝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1份(4页),证明抽检批次香蕉经检验不合格的事实;
10.《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须知》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已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权利的事实;
11.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处理笺1份(附抽检过程资料,共12页),证明我局组织开展监督抽检的相关情况;
12.《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1份,证明我局按照《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相关要求,对抽检批次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追溯处置。
没收违法所得0.010752万元,罚款1.5000万元
15000.00元
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