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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平民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10+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思阳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04270615697781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桂山街道办事处育新路16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11-18
(2021)云0427民初203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新平民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何*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
2021-11-18
(2021)云0427民初203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新平民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x**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3
2021-06-30
(2021)云0427民初97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新平民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白**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4
2021-06-22
(2021)云0427民初97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新平民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周*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5
2021-03-19
(2021)云0427民初35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新平民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6
2021-03-19
(2021)云0427民初35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新平民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普*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7
2021-03-03
(2021)云0427民初25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新平民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杨**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8
2020-11-23
(2020)云0427民初178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新平民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李**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9
2020-11-06
(2020)云0427民初167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新平民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王**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10
2019-12-02
(2019)云0427民初180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新平民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杨**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1-17
2023-12-27
(2023)云0427民初177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新平民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6.29元
民事案件
2
2021-12-31
2021-11-12
(2021)云0427民初203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新平民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4137.00元
民事案件
3
2021-12-29
2021-10-27
(2021)云0427民初203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新平民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1-12-23
2021-07-29
(2021)云0427民初97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新平民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4137.00元
民事案件
5
2021-08-16
2021-05-10
(2021)云0427民初35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新平民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301.00元
民事案件
6
2021-08-16
2021-07-09
(2021)云0427民初97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新平民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110.00元
民事案件
7
2021-06-30
2021-06-22
(2021)云0427民初97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新平民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1-06-21
2021-06-01
(2021)云0427民初97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新平民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1-06-16
2021-03-12
(2021)云0427民初25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新平民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301.00元
民事案件
10
2021-05-24
2021-04-25
(2021)云0427民初35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新平民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玉新处罚〔2024〕179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3年1月21日成立。2015年4月1日起,当事人接管了福润园小区保障性住房的物业管理,2017年1月1日当事人与福润园小区业主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因为开发商迟延交房,开发商同意把相应的物业费支付给当事人,但直到目前为止,所欠物业费尚未支付给当事人。当事人自2018年1月1日开始向福润园小区保障性住房业主收取物业费,管理实行包干制。 2017年当事人接管了云新小区、福满园小区、福泽园小区,云新小区和福满园小区当事人与业主签订了小区物业服务协议,福泽园小区当事人未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协议,管理均实行包干制。 2024年1月1日,当事人与新平县古城街道锦秀社区龙泉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自2024年1月托管龙泉小区物业,托管期限至2026年12月31日止,管理实行包干制。 (1)在托管福润园小区物业期间,当事人向福润园小区业主收取3000元/户的单元房装修保证金、2000元/户的商铺和车库装修保证金、住宅和车库收取3元/㎡、商铺收取5元/㎡的装修垃圾清运费未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明码标价; (2)在托管福润园小区、福泽园小区物业期间,当事人在小区内安装电动自行车充电桩并收取费用未在充电场所显著位置进行明码标价和公示。 (3)在托管上述小区物业期间,当事人未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项目、管理工作方案、公共收支情况。 当事人未能提供以上物业及服务收费相关的收支凭证材料,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未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明码标价和向社会公示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属于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依法应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以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上缴国库。
3000.00元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