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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新江厦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海曙光溪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立新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03695099034M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宁波市海曙区鄞江镇光溪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海市监处罚〔2026〕382号
一、当事人销售商品未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价格的违法行为二、当事人销售保健食品未设置专区、专柜,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分区、分柜摆放销售的违法行为
一、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经营者销售商品未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价格的违法行为。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销售保健食品未设置专区、专柜,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分区、分柜摆放销售的违法行为。结合案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从轻处罚如下:罚款2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00.00元
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4
2
海消行罚决字〔2026〕第000019号
位于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鄞江镇环镇东路1号的宁波新江厦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海曙光溪店其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权基准细则》第一款之规定,符合轻微违法情形,属于从轻处罚裁量阶次
给予位于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鄞江镇环镇东路1号的宁波新江厦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海曙光溪店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的处罚
30000.00元
宁波市海曙区消防救援局
2026-03-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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