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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绿城锦炉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陆雷注册资本:4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10111MA01X3XA85所属地区:北京市
企业地址: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南梨园村村委会北460米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京房阎村镇罚字﹝2025﹞000083号
当事人于2025年9月1日15时00分在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绿城锦炉饭店的存在未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整洁美观,出现脏污未及时清洗的行为,属于分类管理责任人未分类收集、贮存生活垃圾的行为。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行为。当事人与执法人员一同参与现场检查,并按执法人员要求当场进行了改正了上述行为。2025年9月4日,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申请回避的权利。当事人承认上述违法事实,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未提出回避申请。没有从轻、减轻或从重的情形。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证据佐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属于分类管理责任人未分类收集、贮存生活垃圾的行为,影响了本市环境保护管理秩序。本行政执法机关根据《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并参照《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京城管发〔2023〕67号)的相关规定:罚款数额=3000×(1+情节系数0),并综合考虑案件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对北京绿城锦炉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4日做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叁仟元(3000元)整。
当事人于2025年9月1日15时00分在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绿城锦炉饭店的存在未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整洁美观,出现脏污未及时清洗的行为,属于分类管理责任人未分类收集、贮存生活垃圾的行为。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行为。当事人与执法人员一同参与现场检查,并按执法人员要求当场进行了改正了上述行为。2025年9月4日,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申请回避的权利。当事人承认上述违法事实,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未提出回避申请。没有从轻、减轻或从重的情形。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证据佐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属于分类管理责任人未分类收集、贮存生活垃圾的行为,影响了本市环境保护管理秩序。本行政执法机关根据《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并参照《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京城管发〔2023〕67号)的相关规定:罚款数额=3000×(1+情节系数0),并综合考虑案件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对北京绿城锦炉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4日做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叁仟元(3000元)整。
3000.00元
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人民政府
2025-09-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