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通满族自治县大孤山镇大孤山美日鲜生鲜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雪莲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323MABPRQBB84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伊通满族自治县大孤山镇街道南侧14号楼1层3门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伊市监大所处罚〔2024〕26号
伊通满族自治县大孤山镇大孤山美日鲜生鲜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雪花啤酒已经涉嫌违法,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3月30日从伊通满族自治县靠山镇雪花啤酒代理商处以35元/每箱的价格购进涉案330ml听装啤酒2箱,以24元/每箱的价格购进涉案500ML/瓶装啤酒5箱,购货款共计190.00元,后当事人以45元/每箱的价格销售了1箱330ML听装啤酒,以35元/箱的价格销售了1箱330ML听装啤酒,以24元/每箱的价格销售了5箱500ML/瓶装啤酒,共获得违法所得10元,在询问中表述,愿意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检查工作,主动承认食品经营管理问题还存在缺陷,并对涉嫌违法行为的事实确定。
2024年01月23日,我局接到投诉举报,举报人黄先生称:于2024年01月23日,在伊通满族自治县大孤山镇大孤山美日鲜生鲜超市(地址:大孤山镇街道北侧)购买一箱雪花啤酒,花费45元。购买后发现已经过期,要求退货。并提供了相关证据,经执法人员调查并依据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大孤山镇大孤山美日鲜生鲜超市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进行处罚。当事人在该案件检查调查过程中能积极主动配合工作,如实陈述涉嫌违法行为,对社会危害性较小,并承受着房屋、水电、人工等经营成本上升,经营压力较大,对售出的食品不知已超过保质期。且主动为投诉人进行了退货退款。《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合法、过罚相当、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裁量原则。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我局认为虽然行为人实施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但该行为人相同的违法行为此次已经是第二次违法,因此不符合“首违不罚”情节。鉴于当事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并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取证,建议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元,2.处货值金额10倍罚款 1900.00元,共计1910.00元。
1900.00元
伊通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23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个体户未按规定公示年报
伊通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