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察名美日化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成秀英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33200MA7KL7K68C | 所属地区:青海省 |
| 企业地址:青海省海北州刚察县泉吉乡乡政府所在地街道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北刚察市监罚字〔2024〕36号
销售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商品
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8元(拾捌元);
2.处以罚款人民币元90(玖拾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108元(壹佰零捌元整),上缴国库。
90.00元
刚察县市场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24-10-28
2
北刚察市监罚字〔2024〕29号
违反化妆品管理规定
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尚未产生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事后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提供关键证据、材料,并及时终止违法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二)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基本原则。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以下原则:2.过罚相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兼顾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当事人,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一)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第十一条“减轻行政处罚的罚款幅度原则上不得低于法定处罚幅度下限数额的20%。”之规定。经综合考虑,因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本着兼顾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当事人及过罚相当的原则,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1、罚款人民币2000元。
2000.00元
刚察县市场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24-10-08
3
北刚察市监罚字〔2024〕25号
2024年9月4日,刚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刚察名美日化店经营的化妆品店依法进行检查(已出示执法证),现场检查时在其经营场所发现超过使用期限的洋甘菊防护套装1盒,每套采购价为14元,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0980;生产厂家: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新工业区自编5号401房;规格:70G+60G;批号:KLL3505808;有效期2024年06月05日;现场购进票据显示购进该产品共8套,已销售7套,剩余1套为过期产品,该产品为涉嫌经营销售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以上涉案产品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当场由当事人销毁。刚察名美日化店经营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四十二条规定。于2024年9月5日立案,由我局执法人员安永霞、田振军开展调查处理。调查认定的事实:刚察名美日化店经营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对当事人做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2000元。
2000.00元
刚察县市场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24-10-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