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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陵县普济自来水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昌军注册资本:120.00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1024MA48H4697X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江陵县普济镇沿河路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江陵市监处罚〔2025〕63号
经查明:2014 年 3 月 31 日。江陵县物价局向当事人下发了关于调整江陵县普济镇水利站自来水厂供水价格的批复(江价管规﹝2014﹞2 号文件),制定了供水价格,供水价格统一由 2.20 元/吨调整到 2.50 元/吨。其中对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依无靠)人员、孤儿或寡妇幼子的、五保户等特困人员用水量在5吨以下(含 5 吨)的按照 2.2元/吨收取水费,月用水量超过 5 吨的部分,按照 2.5元/吨收取水费。(对用水量5吨内仍收费为2.50元/吨,未达到5吨按基本用水量5吨收费(依据江政办发【2008】33号文件,江陵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2023 年5月1日至 今,当事人未按照该文件执行,每吨水费多收了0.30元,每名特困人员二十四个月多收水费36元,两年合计多收水费 576元。另当事人在退费自查期间,经我局调查与县水利局核实对孤老优抚对象残疾军人、革命烈士家属政策优惠中又涉及71人,涉及金额1775元,退费共计87人。上述违法所得2351元。2025年10月2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江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退款通知书》江陵市监责退(2025)9号,责令当事人在15日内退还多收的价款。当事人2025年10月30日向本局提交了退款相关证据,已在期限届满前已退还用户2351元,因人员死亡11人,275元已无法退回。...[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当事人已在期限届满前退款,因人员死亡11人,275元以无法退回,应予以没收。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2351元,没收违法所得275元,合计2626元。
2351.00元
江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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