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爱丽丝家纺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显德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426MACA6BEW1F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高新区宝塔工业园西区高峰北路8号(江西省钮耐制造有限公司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九德市监处罚〔2026〕66号
经查明:2025年11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在德安县九江德祥实业有限公司仓储内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侵犯“恒源祥”牌蚕丝被41件、“富安娜”牌蚕丝被83件、“老爷车”牌蚕丝被82件、“红豆”牌蚕丝被11件。涉嫌生产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品牌的相关授权证明。另在现场发现伪造厂名厂址的“韵江南”蚕丝被50件。
2025年12月18日、2026年1月7日、2026年1月13日、2026年2月2日,我局分别收到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广东老爷车伟林服饰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红豆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各一份,当事人生产销售“恒源祥”、“富安娜”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蚕丝被均属于假冒侵权行为。
2025年11月21日,德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生产的鹅绒被(商标:凯蒂思,型号:200*230cm)进行产品质量抽检,经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纺织品检验检测院依据QB/T1193-2023《羽绒羽毛被》检测,检测结果判定为“不合格”,不合格项详情见检测报告(FW202507143),2026年1月29日本局收到涉案产品的检测报告,并于2026年2月4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测报告无异议,未申请复检。经调查核实,该批次鹅绒被抽样基数为30件,生产成本为200元/件。
2026年3月12日,通过江西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网上竞价方式进行公开选取并经过项目业主确认,江西中帆工程造价有限公司为选中服务机构。于2026年3月18日,对侵权蚕丝被、鹅绒被等涉案产品进行价格评估。其中侵权蚕丝被价格分别是:“恒源祥”牌蚕丝被41件,单价为43.15元/件;“富安娜”牌蚕丝被83件,单价为57.5元/件;“老爷车”牌蚕丝被82件,单价为57.5元/件;“红豆”牌蚕丝被11件,单价为43.15元/件,合计11731.3元;伪造厂名厂址的“韵江南”牌蚕丝被50件,评估单价为51.85元/件,合计2592.5元;质量不合格的“凯蒂思”牌鹅绒被30件,评估单价为202.1元/件,合计6063元。以上涉案产品货值总计20386.8元。
经调查,当事人生产的涉嫌侵犯“恒源祥”、“富安娜”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蚕丝被和伪造厂名厂址的“韵江南”蚕丝被均未销售,已被我局依法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生产的该批次(30件)“凯蒂思”鹅绒被除抽检样品外已全部售出,生产成本是200元/件,涉及违法所得60.9元。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217件蚕丝被;2、罚款35193.9元,上缴国库。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质量不合格鹅绒被的行为,建议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处以货值金额1倍罚款6063元;2.没收违法所得60.9元。合计6123.9元,全部上缴国库。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伪造厂名厂址蚕丝被的行为,建议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涉案50件蚕丝被;2、处以货值金额0.3倍罚款777.75元,上缴国库。
综上所述,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267件蚕丝被;2、处罚款42095.55元,上缴国库。
42034.65元
德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