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原县同营加油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树宝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828MA1B878D96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汤原县鹤立镇新安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9-18
2022-08-30
(2022)黑0402执346号
合同纠纷
张**、刘**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佳)应急罚﹝2025﹞0037号
2025年6月10日,佳木斯市应急管理局接到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举报系统推送的关于汤原县同营加油站举报线索,我局行政执法人员通过现场调查核实,发现2025年5月24日该加油站1名加油员在作业区上岗时未穿防静电工作鞋。违反了《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第4.2“作业区人员上岗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工作鞋。不应在作业区穿脱及拍打衣服、帽子或类似物”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和《黑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版)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壹万玖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9000.00元
佳木斯市应急管理局
2025-07-07
2
汤市监处罚﹝2024﹞10016号
当事人销售的0#车用柴油不符合GB19147-2016《车用柴油》标准,该标准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条“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规定,调查确定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0#车用柴油产品。 根据当事人提供,2024年6月26日被抽检的这批次0#车用柴油,油密度为830kg/m³,计算得出每吨油1000/830*1000≈1204.8升,1204.8升与抽检时的基数3吨,可计算出实际体积为1204.8×3=3614.4升,销售价格为6.28元/升,截止2024年6月底,当事人已将上述0#车用柴油全部售出,根据抽样单基数计算货值金额为22698.4元,因当事人未提供这批次油品的进货发票,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0#车用柴油的违法经营行为,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处以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68095元,上缴财政
68095.00元
汤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