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尧都区亿亨同丰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卓俊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41002MA0GXBXW3B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临汾市尧都区金殿镇界峪村309国道旁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3-07
(2022)晋0802民初667号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临汾市大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临汾市尧都区亿亨同丰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2
2020-07-16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
临汾市尧都区亿亨同丰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9-20
2022-07-19
(2022)晋0802执1576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临汾市大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赵**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24803.57元
执行案件
2
2022-09-20
2022-07-04
(2022)晋0802执1576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临汾市大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赵**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24803.57元
执行案件
3
2022-04-11
2022-03-17
(2022)晋0802民初667号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临汾市大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赵*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4331.57元
民事案件
4
2020-12-21
2020-09-15
(2020)晋10民终129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与王**、临汾市尧都区亿亨同丰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108414.80元
民事案件
5
2020-10-30
2020-10-22
(2020)晋1023民初156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王**与孔**、临汾市尧都区亿亨同丰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9-06-25
2019-03-30
(2019)豫1203民初68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闫**、闫**等与临汾市尧都区亿亨同丰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21982.08元
民事案件
7
2018-06-25
2018-06-05
(2018)豫0185财保98号之一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袁**、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8
2018-05-29
2018-05-23
(2018)豫0185财保9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袁**、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临税稽一局罚﹝2025﹞33号
临汾市尧都区亿亨同丰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违反税收管理--未按照规定设置和保管账簿或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处罚款1000元
1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临汾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07-25
2
371702202500941
2025年03月20日 15时46分左右,菏泽市牡丹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菏泽皇镇超限站,对晋L37744(黄色)晋LX342挂(黄色)运输车辆进行道路检查,执法人员牛洪盟、尘昌华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执法证号为15160117216、15160117092。并告知巩建群“执法人员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巩建群表述不需要申请回避。在检查中发现:该车辆驾驶员是巩建群,当事人出示的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出库单显示运输的货物为普通硫脲,外包装为白色吨包包装,共117个吨包,每个吨包重166KG,合计共重35100KG,从贵州安顺市运输到黄岛,本次运费是11700元(未收取),驾驶员当场出示的《道路运输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为普通货物运输,经执法人员初步查询,硫脲为6.1类危险货物,UN编号为2811,巩建群在现场时执法人员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拟对该车辆采取证据登记保存,并依法告知了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出示的临汾市尧都区亿亨同丰汽车维修有限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显示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没有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经调查认定:临汾市尧都区亿亨同丰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属于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违法行为。临汾市尧都区亿亨同丰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自本次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向前倒推一年内初次被查处,违法程度较轻,主要证据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频资料》等。
罚款叁万元整
30000.00元
菏泽市牡丹区交通运输局
2025-03-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