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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心语轩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齐晓红注册资本:18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21002581162840X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安定东路中段南苑百佳2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庆市监罚﹝2026﹞8号
经查实,当事人2025年9月2日生产的心语轩玫瑰老月饼经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实测值0.00338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次月饼共生产120个,9月3日全部上架到甘肃东方百佳商贸有限公司南苑店的心语轩专区销售,已售出80个,价格5.8元/个,货值金额696元,销售额464元,收到不合格通知后召回40个,现在当事人处封存。造成该批次月饼不合格的原因是当事人生产时使用了食品添加剂“新意吉士粉末香精”,该香精中含有柠檬黄。当事人向检验单位提交的该批次月饼的配料配比表及产品外包装上的配料上均未标示该添加剂及其组成成分。当事人提供给本局的配料配比表及食品添加剂的购销和使用台账中均有该食品添加剂。
2025年9月7日,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甘肃东方百佳商贸有限公司南苑店经销的生产日期为2025年9月2日的心语轩玫瑰老月饼进行了抽样,经检验,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9月25日,本局在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收到监督抽检核查处置任务,经核查,该批次月饼的生产企业为庆阳心语轩食品有限公司。本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17日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10月20日立案调查,11月14日、12月4日,执法人员分别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车间主任进行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查明了违法事实,12月10日案件调查终结。经查实,当事人2025年9月2日生产的心语轩玫瑰老月饼经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实测值0.00338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次月饼共生产120个,9月3日全部上架到甘肃东方百佳商贸有限公司南苑店的心语轩专区销售,已售出80个,价格5.8元/个,货值金额696元,销售额464元,收到不合格通知后召回40个,现在当事人处封存。造成该批次月饼不合格的原因是当事人生产时使用了食品添加剂“新意吉士粉末香精”,该香精中含有柠檬黄。当事人向检验单位提交的该批次月饼的配料配比表及产品外包装上的配料上均未标示该添加剂及其组成成分。当事人提供给本局的配料配比表及食品添加剂的购销和使用台账中均有该食品添加剂。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2.检验报告(No:SP-GC2025-1571)及抽检相关资料,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月饼的事实。3.当事人的入库单、计划生产单、购销台账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召回该批次不合格月饼的数量、金额。4.当事人购进新意吉士粉的索证索票,证明当事人购进吉士粉。5.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车间主任询问笔录、玫瑰老月饼配料配比表、食品添加剂购销和使用台账,证明当事人生产该批次抽检不合格月饼的事实及原因。2025年12月24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庆市监罚告〔2025〕14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2025年12月29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关于庆阳心语轩食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的申辩及整改承诺文件》,当事人在陈述申辩时提出:1.违法情形非主观故意:2025年9月2日生产的心语轩玫瑰老月饼抽检不合格、外包装标签配料与实际不符,系生产环节员工操作疏忽导致添加剂计量偏差,且标签制作时排版失误造成标注错误,非主观刻意为之。2.主动止损并整改:事发后第一时间召回40个不合格月饼,未造成食品安全危害后果,同时已立即开展内部核查,梳理问题症结,制定整改方案并启动整改工作。3.企业经营实际困难:当事人系本地小型食品生产企业,此次涉事月饼货值仅696元,违法所得464元,且自成立以来无相关违法违规记录。若按告知书拟处2.5万元罚款,将对小微企业正常经营造成较大压力,希望进一步减轻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等规定,经本局2026年2月12日集体讨论,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因素,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月饼含有食品添加剂柠檬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进行处罚。当事人生产的月饼与其标签配料不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和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之规定,构成生产经营标签与配料不符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工作,生产的月饼抽检不合格项柠檬黄超标数值较小,且在收到抽检不合格通知后立即进行了整改,排查原因,召回不合格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理行政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参照《甘肃省市场监督管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因素,决定对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减轻行政处罚。当事人生产、实际售出的与标签配料不符的月饼数量不多,生产120个,售出80个,其中33个为抽样购买,参照《甘肃省市场监督管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因素,决定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与配料不符的食品的行为从轻行政处罚。综上,当事人之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不合格的月饼40个;2.没收违法所得464元;3.罚款2.5万元。
25000.00元
庆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12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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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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