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阳市青龙镇阳光购物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樊琼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10185MA67RQRG5N | 所属地区:四川省 |
| 企业地址:成都市简阳市青龙镇古井街4-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成简市监处〔2023〕51018523000484号
2023年10月5日,简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对当事人简阳市青龙镇阳光购物超市经营者樊琼经营的水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202363677),抽样样品:“样品名称:香蕉,样品类型:食用农产品,购进日期:2023-10-04,抽样基数:5kg,抽样数量:3.37kg,原产地:中国,包装分类:无包装”。
2023年10月30日,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363677)载明:“食品名称:香蕉;被抽样单位名称:简阳市青龙镇阳光购物超市;检验项目:噻虫胺﹐mg/kg;标准指标:≤0.02;实测值:0.10;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于2023年11月1日收悉上述《检验报告》。
2023年11月2日,简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情况记录如下:1.当事人正在营业,现场从业人员1人。2.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202363677)和《四川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告知书》,告知当事人2023年10月5日被抽检批次“香蕉”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的事实,同时告知当事人申请复检的权利、程序和期限。3.经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有2023年10月5日被抽检批次“香蕉”食品。4.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被抽检批次“香蕉”供货商资质、进货凭证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5.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0.0080万元,罚款0.0100万元
100.00元
简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