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武汉市江岸区淘淘便利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昌星注册资本:60.0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02MAK4E0XL5X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中一路36号国际百纳一期1栋1层9商室-2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岸市监处罚〔2026〕81号
2026年3月9日武汉市江岸区烟草专卖局对武汉市江岸区中一路36号国际百纳一期1栋1层9商室-2检查,当事人被查获利群(新版)0.2条、黄鹤楼(硬珍品)0.2条、黄鹤楼(硬8度)0.4条、黄鹤楼(软蓝)0.4条、黄鹤楼(硬红)0.3条、黄鹤楼(软红)0.2条、黄鹤楼(软1916)0.2条、黄鹤楼(硬奇景)0.3条、利群(软长嘴)0.2条、利群(江南韵)0.1条、七匹狼(纯境)0.2条、芙蓉王(硬中支)0.1条等12种卷烟共计2.8条。该批卷烟经武汉市江岸区烟草专卖局鉴定均为真烟,价值人民币828元。当事人销售卷烟2026年3月9日被武汉市江岸区烟草专卖局查处时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2026年5月14日,当事人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因当事人未做销售台账,当事人的无证销售卷烟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无证销售卷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构成了无证销售卷烟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无证销售卷烟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适用指南》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166元。
166.00元
武汉市江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6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7-10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武汉市江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