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官渡区家羽副食经营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翟超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0111MA6PQN9027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六甲街道办事处六甲社区居民委员会六甲三组17栋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官市监处字〔2023〕236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8月25日,注册了“官渡区家羽副食经营部”在官渡区六甲街道办事处六甲社区居民委员会六甲三组17栋从事经营活动。于2023年6月27日,被我局查获该店现场货架上有1瓶超过保质期的“娃哈哈营养快线”用于销售。“娃哈哈营养快线”生产商: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规格500g/瓶,生产日期:2022年09月11日,保质期:(常温)9个月,进货价格是3.3元/瓶,销售价格是4元/瓶,利润是0.7元/瓶。至6月27日查获之日止,1瓶“娃哈哈营养快线”货值金额为4元,因当事人没有建立进销货台账记录,因此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娃哈哈营养快线”的实际数量和获利金额无法认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经营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2份,经营现场照片8张,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各1份,证明当事人现场经营及违法事实的客观存在; 3、询问笔录1份,投诉人投诉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的事实、细节。 4、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台账复印件6张,用于证明当事人对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的整改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娃哈哈营养快线” 1瓶; 二、罚款1800元(壹仟捌佰元整)上缴国库。
1800.00元
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0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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