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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宁县德来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敏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6MA6HQJ1R4M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威宁县海边街道滨海大道巴迪鲁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威市监处[2024]191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06月04日注册登记营业执照、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后在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县海边街道滨海大道巴迪鲁旺从事餐饮服务等经营活动。 2023年4月当事人从威宁县王元庆食杂店购进1件“顿可”牌芝麻调味油用于制作食品(规格:12瓶/件,410毫升/瓶,生产日期:2022年03月05日,保质期18个月),购进价格是8.75元/瓶。2024年7月11日,我局联合威宁融媒对当事人餐馆开展“你点我检”现场直播检查时,当事人后厨操作间调料区域摆放有1瓶已开封的“顿可”牌芝麻调味油(生产日期:2022年03月05日,保质期18个月),已超过保质期,经现场称重剩余0.3kg。检查时,该调料盘上还摆放着其他已开封的调味料,在该厨房操作间调料区域内没有处于保质期内可供替代该芝麻调味油的调味料。同时,2024年7月11日本局对你餐馆检查时,你未能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贵州省小餐饮登记证。经查,当事人办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25205260123330)有效期至2024年06月03日,截至本局检查时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你单位未能提供处于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向本局提供了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顿可”牌芝麻调味油供货方证照资质、进货票据,未能提供该调味油的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材料。当事人在其生产经营过程中,未建立食品调味料的使用记录。当事人于2024年07月22日向本局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因该芝麻调味油属于食品原料,当事人将其用于制作销售食品,根据现场查获的涉案食品计算该案货值金额为8.75元。根据现有在案证据,本局无法查清该芝麻调味油超过保质期后的实际使用数量和制作的菜品数量,故无法查明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25205260123330)登记注册和申请注销记录,证明当事人于2024年6月4日至执法人员检查当日期间缺少经营主体资格的事实;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时在当事人后厨操作间调料区域案板上摆放有超过保质期食品调味料“顿可”牌芝麻调味油; 3.现场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将涉案“顿可”牌芝麻调味油与有效期限内食品调味料混同摆放在经营场所厨房调料区域案板上,该芝麻调味油已超过保质期且已开封使用状态的事实; 4.当事餐馆负责人王敏提供由餐馆经营者孔德来签字认可的委托书1份,证明餐馆负责人王敏具有代表孔德来处理本案相关事项资格的事实; 5.对当事餐馆负责人王敏以及餐馆厨师邓小虎的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后厨操作间调料区域案板上摆放有超过保质期食品调味料“顿可”牌芝麻调味油的事实; 6.当事人发布致歉信图片2张,餐馆厨房设置不合格食品原料下架区域的整改图片1张,当事人新办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许可证编号:JY15205260379433),证明当事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7.当事人提供该瓶芝麻调味油的进货票据以及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健康证复印件,但未能提供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证明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事实; 8.国家企业信用
警告#罚款0.5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5000.00元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08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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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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