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茶(吉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德智 | 注册资本:30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2426MA178DYL2Q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延边州安图县明月镇瓮声街41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4-11
(2024)吉2426民初495号
劳动争议纠纷
北茶(吉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宋**
安图县人民法院
2
2024-04-09
(2024)吉2426民初492号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北茶(吉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宋**
安图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安市监不罚〔2024〕15号
经查,当事人生产的桑黄酒执行标准为食品生产企业标准,由于吉林延边地区有民间食用桑黄的传统习惯,依据《吉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吉林省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受理工作程序的通知》(吉卫食品发[2016]12号),该单位执行的食品生产企业标准《桑黄配制酒 Q/BCNY0001S-2022》是经专家评审后并在吉林省卫健委备案通过执行,自2022年12月19日,当事人依法获取食品生产许可(酒类:其他酒:配制酒:其他(桑黄酒))后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本次涉举报产品为20220808批次桑黄酒,该批次产品是为获取食品生产许可生产的试制产品用于发证检验,共计生产10盒(每盒500ml/瓶*2)。依据检验报告”SWT20226686”显示该产品质量符合《桑黄配制酒 Q/BCNY0001S-2022》的标准内容,但是标签内容需要进一步完善,故当事人将该2盒(2瓶/盒)批次产品列为“非卖品”放到展厅内用于陈列参观,部分产品(7盒)送给了亲友品尝。2024年新年后当事人决定开展线上业务,新聘请一位电商销售工作人员陈禹汐,该工作人员(陈禹汐)于2024年5月15日在京东《中国特产安图特产馆》(京麦)平台上开设了线上销售店铺并拍摄了展厅内该批次桑黄酒的产品照片及相关信息挂至该平台上,消费者陈子豪于2024年9月22日在该平台上下单了1盒桑黄酒(500ml*2瓶51.8%vol),该工作人员错将用于陈列参观的1盒桑黄酒(20220808批次)邮寄给了消费者陈子豪。另外当事人在京东《中国特产安图特产馆》(京麦)平台上宣传“针对亚健康人群,以改善人体生理健康为目标”的内容。消费者陈子豪收到产品后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当事人在了解情况后第一时间开展内部调查并下架了京东《中国特产安图特产馆》(京麦)平台上的该产品,主动联系消费者陈子豪退货退款,目前该订单已退货退款完成。
经查,依据(吉卫食品发[2016]12号),该单位执行的食品生产企业标准《桑黄配制酒 Q/BCNY0001S-2022》是经专家评审后并在吉林省卫健委备案通过执行,自2022年12月19日,当事人依法获取食品生产许可[酒类:桑黄酒]后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本次涉举报产品为20220808批次桑黄酒,该批次产品是为获取食品生产许可生产的试制产品用于发证检验,共计生产10盒(每盒500ml/瓶*2)。依据检验报告”SWT20226686”显示该产品质量符合《桑黄配制酒 Q/BCNY0001S-2022》的标准内容,但是标签内容需要进一步完善,故当事人将2盒(2瓶/盒)该批次产品列为“非卖品”放到展厅内用于陈列参观,部分产品(7盒)送给了亲友品尝。2024年新年后当事人决定开展线上业务,工作人员错将用于陈列参观的1盒桑黄酒(20220808批次)邮寄给了消费者。另外当事人在京东《中国特产安图特产馆》(京麦)平台上宣传“针对亚健康人群,以改善人体生理健康为目标”的内容。消费者陈某收到产品后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当事人在了解情况后第一时间开展内部调查并下架了该平台上的该产品,主动联系消费者陈某退货退款,目前该订单已退货退款完成。当事人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及《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十一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综合裁量当事人的违法情节。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提供相应材料接受调查且企业信息查询证明系初次违法,自2024年5月15日开设《中国特产安图特产馆》(京麦)平台线上销售店铺以来,仅销售1单该产品且能主动联系消费者退货退款并下架该产品,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结合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第三项和《延边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进柔性执法方式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综合裁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请审批。
0.00元
安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