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交通集团能源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叶军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110078074624M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哈尔滨市哈南工业新城通粮街3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09-14
(2020)黑0103民初147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哈尔滨交通集团能源有限公司,张**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2
2020-08-24
(2020)黑0108民初696号
劳动争议纠纷
哈尔滨交通集团能源有限公司
鞠*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3
2020-08-24
(2020)黑0108民初694号
劳动争议纠纷
哈尔滨交通集团能源有限公司
罗*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4
2020-08-24
(2020)黑0108民初681号
劳动争议纠纷
哈尔滨交通集团能源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5
2020-08-24
(2020)黑0108民初681号
劳动争议纠纷
哈尔滨交通集团能源有限公司
王**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6
2020-07-21
(2020)黑0108民初695号
劳动争议
哈尔滨交通集团能源有限公司
王**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7
2020-07-20
(2020)黑0108民初695号
劳动争议
哈尔滨交通集团能源有限公司
王**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8
2020-07-07
(2020)黑0108民初697号
劳动争议
哈尔滨交通集团能源有限公司
于**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9
2020-06-28
(2020)黑0108民初695号
劳动争议
哈尔滨交通集团能源有限公司
王**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10
2020-04-16
(2020)黑0108民初293号
劳动争议
哈尔滨交通集团能源有限公司
崔**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4-02
2021-03-02
(2021)黑0113民初82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苏**与辛*、哈尔滨交通集团能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0-12-21
2020-08-12
(2019)黑0110民初5757号之一
合同纠纷
深圳市车电网络有限公司申请哈尔滨交通集团能源有限公司、哈尔滨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民事裁定书
28600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20-12-04
2020-09-25
(2020)黑0108民初695号
劳动争议
哈尔滨交通集团能源有限公司与王**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39541.71元
民事案件
4
2020-12-01
2020-09-15
(2020)黑0108民初694号
劳动争议
哈尔滨交通集团能源有限公司与罗*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39433.29元
民事案件
5
2020-12-01
2020-09-15
(2020)黑0108民初681号
劳动争议
哈尔滨交通集团能源有限公司与王**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36226.71元
民事案件
6
2020-11-03
2020-10-13
(2019)黑0110民初5757号之二
合同纠纷
深圳市车电网络有限公司与哈尔滨交通集团能源有限公司、哈尔滨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2860000.00元
民事案件
7
2020-10-28
2020-04-27
(2020)黑0108民初293号
劳动争议
哈尔滨交通集团能源有限公司与崔**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70412.04元
民事案件
8
2020-10-28
2020-08-26
(2020)黑01民终1683号
劳动争议
哈尔滨交通集团能源有限公司、崔**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9
2020-10-15
2020-08-28
(2020)黑01民特269号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哈尔滨交通集团能源有限公司、罗*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20-10-15
2020-08-28
(2020)黑01民特270号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哈尔滨交通集团能源有限公司、王**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岗市监处罚﹝2023﹞36号
经查实,哈尔滨交通集团能源有限公司绥化路加气站加气员直接对未进行充装检查并记录的车用气瓶进行了加气操作,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充装的车用气瓶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并记录。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1页,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充装的车用气瓶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并记录等事实;2、2022年7月13日对当事人法定代表委托人林军的询问笔录一份2页,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充装的车用气瓶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并记录等事实;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1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其它登记情况;4、当事人气瓶充装许可证复印件一份1页,证明当事人车用气瓶充装资格情况;5、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一份1页。证明当事人委托林军全权负责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处理的事实;6、当事人委托人林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1页,证明其个人基本信息情况;7、执法人员下达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一份1页,证明执法人员要求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8、现场照片一组2张,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充装的车用气瓶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并记录等事实;9、当事人车辆充装检查记录复印件一份1页,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充装的车用气瓶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并记录等事实;10、当事人加气员杨松波气瓶充装作业证复印件一份1页,证明当事人加气员杨松波持证上岗等情况;11、当事人提供的检查问题整改报告一份3页,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充装的车用气瓶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并记录和已经实施整改等事实;12、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一份2页,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充装的车用气瓶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并记录和已经实施整改以及企业存在困难等事实;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并经执法人员查证属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已经下达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上缴国库)。
20000.00元
南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