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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江南置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蒋生荣注册资本:33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05007014282969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城市公馆1#2117、2120、2121、2122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8-06
排除妨害纠纷
通辽市江南置业有限公司
科尔沁区莱诗蔓生活美容馆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
2022-11-28
(2022)内0502民初7826号
追偿权纠纷
通辽市江南置业有限公司
芮**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3
2022-11-28
追偿权纠纷
通辽市江南置业有限公司
芮**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4
2022-05-13
(2022)内0502民初3509号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通辽市铭扬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通辽市江南置业有限公司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5
2022-05-13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通辽市铭扬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通辽市江南置业有限公司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6
2022-03-02
(2021)内0502民初12625号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宋**
通辽市江南置业有限公司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7
2022-02-11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宋**
通辽市江南置业有限公司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8
2022-02-11
(2021)内0502民初12625号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宋**
通辽市江南置业有限公司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8-19
(2025)内0502民初3491号
排除妨害纠纷
通辽市江南置业有限公司
科尔沁区莱诗蔓生活美容馆
裁判文书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
2025-06-19
排除妨害纠纷
通辽市江南置业有限公司
科尔沁区莱诗蔓生活美容馆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10-18
2019-09-17
(2019)内0502民初6245号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王**与马**、通辽市江南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17-12-19
2017-11-09
(2017)桂0109民初1360号之二
买卖合同纠纷
广西建工集团建筑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通辽市江南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7-12-18
2017-11-08
(2017)内0502执1114号
承揽合同纠纷
申请人通辽市江南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崔*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17-10-26
2017-09-16
(2017)内0502执490号
承揽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奥通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通辽市江南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17-09-22
2017-04-20
(2017)内2201民初602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乌兰浩特市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兴安盟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兴安盟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17-05-25
2017-04-20
(2017)内2201民初602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乌兰浩特市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兴安盟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兴安盟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16-01-27
2016-01-27
(2014)科民初字第4564号
承揽合同纠纷
通辽市江南置业有限公司与崔*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97209.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通税稽罚﹝2023﹞20号
我局已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将你单位的涉税违法事实及处理情况告知你单位。其中违法事实如下:1、增值税(1)你企业2019年3月至2022年12月期间缴纳城市之星一期、温州花园项目(属已选择简易计税的老项目)二次供水水泵电费共计370,412.16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增值税进项税43,337.38元。违反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不得从销售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质无形资产)、不动产”。你企业所涉增值税43,337.38元不得抵扣,应补缴增值税43,337.38元。(2)你企业2022年在发生安置回迁房视同销售时按成本价确认视同销售不含税收入89,923,715.84元,检查组结合你企业的实际销售情况,认为你企业最近时期同类销售的开发产品的种类及占比均小于回迁面积,其平均销售价格不能全面反映视同销售价格,具体为:城市之星二期已售面积21,566.84平方米占该项目可售面积的68%、已售面积中回迁面积18,316.01平方米占已售面积的85%,已售面积中商业性质的开发产品面积为4,478.38均为平方米回迁安置;城市公馆已售面积54,099.07平方米占该项目可售面积的50%、已售面积中回迁面积20,132.31平方米占已售面积的37%,已售面积中商业性质的开发产品面积为19,520.79平方米均为回迁安置,占所有回迁安置面积的97%;另因回迁协议签订时间跨度长达近10年,无法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销售产品的平均价格确认销售价格。所以检查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内地税发[2003]88号)第一条:“我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售收入利润率为15%,视同销售行为的成本利润率也为15%。”,确认江南置业不含税收入应为106,084,434.85元,按9%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应补缴增值税(106,084,434.85-89,923,715.84)×9%=1,454,464.71元。(证据三、证据四、证据五、证据六、证据七)(3)你企业在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产品时已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一条:一般纳税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进行了预缴增值税。截止2022年12月31日,你公司正常销售城市之星二期、城市公馆项目的开发产品时,申报不含税销售收入169,024,302.11元。经检查对你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财务账簿、物业入住信息的检查,你公司在销售上述开发产品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收入及申报缴纳税款时,存在少列销售收入、少缴纳增值税的行为。具体为: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确认不含税销售收入172,932,711.53元,少列不含税销售收入:172,932,711.53-169,024,302.11=3,908,409.42元,该行为违反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的规定,检查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9年版)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你公司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产品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所取得收入应按9%的税率缴纳增值税,查补增值税3,908,409.42元×9%=351,756.85元。以上合计2022年你企业应补缴增值税1,849,558.94元。上述增值税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二:2019年3月至2022年12月报销电费财务凭证复印件;证据三:2019年1月至2022年12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上述证据印证了2019年3月至2022年12月期间企业缴纳城市之星一期、温州花园项目二次供水水泵电费共计370,412.16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抵扣增值税进项
定性为偷税,对你公司2022年少缴的增值税351,756.8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4,622.99元,共计376,379.84元处以0.5倍罚款,即188,189.92元。
188189.92元
国家税务总局通辽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3-10-07
2
通住建罚决字2023第5号
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通辽城市公馆1#2#3#4#及其地下室已投入使用,但建设单位至今仍未取得消防合格意见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对其处于罚款三万五千元。
35000.00元
通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辽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3-05-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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