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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老百姓歌舞娱乐总汇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于建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053410276823所属地区:天津市
企业地址:天津市河北区江都路华驰大厦4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8-08-08
2018-07-27
(2018)津0101民初1746号
侵害作品表演权纠纷
苏*与天津市老百姓歌舞娱乐总汇侵害作品表演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河北)文综罚字﹝2023﹞12号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罚款1000元整
1000.00元
天津市河北区文化和旅游局
2023-10-11
2
(津)文综罚字﹝2023﹞F-000058号
当事人取得了《娱乐经营许可证》,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于建,经营场所为天津市河北区江都路华驰大厦4楼,许可证经营范围为内资歌舞娱乐场所。 当事人经营场所未设置吸烟室,其场所大厅和包间内设置烟缸等与吸烟有关的器具,执法人员于2022年11月18日,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于2022年11月25日前完成整改,改正内容为“在场所内不得设置烟缸等与吸烟有关的器具,逾期不改正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2022年11月2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复查,当事人当时改正了其违法行为,并承诺“如有再犯,愿意接受贵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自愿接受贵局的执法检查和监督”。 2023年4月21日,我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再次发现当事人场所大厅内的茶几上摆放了烟缸和香烟。当事人表示“2022年11月25日改正违法行为后,为了方便服务员吸烟,又把烟缸放在禁烟区域内”。对上述违法行为愿意接受处罚,并保证今后严格管理,绝不再犯。
罚款
5000.00元
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3-05-29
3
(津)文综罚字﹝2023﹞F-000057号
当事人系歌舞娱乐场所,未设置吸烟室,依据《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未设置吸烟室的餐饮场所、歌(舞)厅、公共浴室,禁止吸烟。当事人明知其场所应当禁止吸烟,却在该场所内的包间内设置了烟缸等与吸烟有关的器具,在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当事人未按要求完成整改。其行为违反了《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在禁止吸烟区域内设置烟缸等与吸烟有关的器具,逾期不改正的事实。
罚款
5000.00元
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3-05-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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