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松源药房有限公司美好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胡凡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11MA49MFM62F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洪山区建和村(K3地块)第S2、2幢1层17商号房(美好长江首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市监处罚﹝2025﹞361号
2025年4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通过当事人办公电脑系统发现涉案药品艾司奥美拉唑镁肠溶片(批号:2406096)是当事人于2024年12月21日从“唐山市朗晟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的,当事人从“唐山市朗晟医药有限公司”购买过共计10次药品,共计12张随货同行单,对应的随货单号分别为:XSGZDA00821046、XSGZDA00821045、BKP00011084、BKP00010962、BKP00010950、BKP00010790、BKP00010707、BKP00010645、BKP00010546、BKP00010347、BKP00010203、BKP00010070。上述随货同行单中涉案药品购进销售情况见表1。当事人陈述由于其在2024年12月1日之后才使用医保系统,其电脑“商通”系统只能显示2024年12月之后的入库记录,因此我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无法查阅其从唐山市朗晟医药有限公司购买全部次数药品记录。2025年4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7个工作日内提供所有从“唐山市朗晟医药有限公司”购进药品的票据、发票、药品相关资质等,当事人未在期限内提供相关材料。2025年5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第二次现场检查,通过当事人办公电脑系统发现涉案药品艾司奥美拉唑镁肠溶片(批号2406096)是当事人于2024年12月21日从唐山市朗晟医药有限公司购进了10盒,阿托伐他汀钙片(批号8174365)是于2024年11月19日从唐山市朗晟医药有限公司购进了6盒,磷酸奥司他韦胶囊(批号20231212)是于2024年1月13日从湖北明心堂药业有限公司购进了10盒、于2024年11月25日从湖北诚为上医药有限公司购进了5盒,瑞格列奈片(批号NL42381)是于2025年2月5日和2024年12月18日从湖北诚为上医药有限公司分别购进了3盒、共购进了6盒,瑞格列奈片(批号NL42248)是于2024年12月30日从湖北楚俊堂医药有限公司购进了5盒。当事人于2025年5月29日另外提供了2张从唐山市朗晟医药有限公司购进药品的随货同行单,对应的随货单号分别为:BKP00009764、BKP00009978。上述随货同行单中涉案药品购进销售情况见表2。表1序号单号药品批号购进数量(盒、瓶)购进单价(元)购进总金额(元)销售定价(元/盒、瓶)实际销售价(元/盒、瓶)销售数量(盒、瓶)剩余库存(盒、瓶)违法所得(元)货值金额(元)1XSGZDA00821046金银花露230568156.5998.85101001001502XSGZDA00821045金银花露230568156.5998.85101001001503BKP00011084吡格列酮二甲双胍片(卡双平)2410538A105858075*****750750龙牡壮骨颗粒24106595108540165165324958254BKP00010962达格列净片(安达唐)240721*****911901351351013211350132713125BKP00010950氟比洛芬凝胶贴膏(泽普思)409111-01544220686850340340摩罗丹0052425054824069.869.850349349百令胶囊2409004C657342787820444468724苯磺酸氨氯地平片(络活喜)8178324683498999960594594吸入用布地奈德混悬液330124125464878*****936936黄龙止咳颗粒20240724538190585832174290序号单号药品批号购进数量(盒、瓶)购进单价(元)购进总金额(元)销售定价(元/盒、瓶)实际销售价(元/盒、瓶)销售数量(盒、瓶)剩余库存(盒、瓶)违法所得(元)货值金额(元)6BKP00010790蓝芩口服液24052791534*****4120200.8620539.623琥珀酸美托洛尔缓释片(倍他乐克)2407145104646058*****580580复方酮康唑发用洗剂(康王)CY24542548...详情请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采购药品时未索取、查验、留存有关材料、凭证,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未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履行购销查验义务或者开具销售凭证,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规定,责令改正,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从非法途径购进药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规定,责令改正,决定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28160.48元,并处罚款100,000元。综上所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龙牡壮骨颗粒(批号:2410659)2盒、黄龙止咳颗粒(批号:20240724)2盒、吲哚布芬片(批号:2409411A)1盒、艾司奥美拉唑镁肠溶片(耐信)(批号:2406096)1盒;2、没收违法所得28160.48元;3、罚款100,000元。罚没款共计128160.48元。
100000.00元
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