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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城市歧亭镇诚玲食品商行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小玲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81MA4E9DPJ6T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麻城市歧亭镇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麻城市监处罚〔2024〕263号
经查,上述抽检不合格的芜湖椒是该商行于2024年3月4日,由黄冈市黄商三利农产品有限公司直接配送至该单位的,进了11Kg(抽样时店内总库存11Kg,抽样基数为11Kg),进货价格4.1548元/Kg,进货金额共计45.7028元,销售价格5.96元/Kg,当天农药残留超标的芜湖椒由抽检单位购买了2.26Kg,销售格为13.40元,其余的均已售出,销售金额共计65.56元。 (当事人得知该批芜湖椒不合格后,在店门口显著部位贴出了《召回公告》) 该商行进购销售的上述芜湖椒进货查验制度缺少进货时留存的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所提供的单据不能真实的反应进货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不便于追根溯源。因此不具备免罚情节,属于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法行为,经调查确认其违法所得共计 65.56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销售的芜湖椒其农药残留等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及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 65.56元; 2、处12000元的罚款。 合计罚没款 12065.56元。
12000.00元
麻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19
2
麻城市监处罚〔2023〕473号
当事人于2023年4月18,由一个不太清楚的香蕉供货商处进购的,进了18Kg(抽样时店内总库存27Kg,抽样基数为27Kg),进货价格8.1752元/Kg,销售价格9.96元/Kg。当天农药残留超标的香蕉被本局和国抽单位购买了2.27Kg,销售总价格为22.60元,其余的均已卖出,4月18这批香蕉卖出总销售收入为:259.2元。当事人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制度,采购上述农产品时未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不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当事人销售的香蕉涉嫌构成其农药残留等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违法行为,其违法所得为295.2元。
1、没收违法所得 295.2元; 2、处10000元的罚款。 合计罚没款 10295.5元。
10000.00元
麻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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