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春辉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向亚辉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9MA7GUWHB3K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吕才庄社区天香华庭北集体房屋00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萧新塘罚决字﹝2024﹞第000089号
当事人杭州春辉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4日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吕才庄社区吕才庄停车场内实施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同时参照《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章第三条第三款第二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可以拆除的,限期拆除,可按以下规定处理:(二)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筑物、构筑物建设的:4.违法建设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含)的,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与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24个集装箱和4个棚子(总计建筑面积811平方米)的处罚决定。
0.00元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新塘街道办事处
2024-11-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