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武汉市硚口区雨涵百货商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蔡赛娇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04MAC88HX06L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536号中建御景星城C地块C-12幢/单元1-2层3商房(申报承诺登记)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硚市监处罚〔2026〕135号
现查明,“白云边”商标于2009年6月28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并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9年6月27日,商标注册证号第5576721号,商标注册人为松滋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第33类(酒(饮料);酒精饮料(啤酒除外))。 2026年4月3日,当事人从上门推销人员处购进27瓶“白云边”白酒,其中“白云边”12年(酒精度42%vol,规格500ml)70元/瓶,购进6瓶,购进金额420元;“白云边”15年(酒精度42%vol,规格500ml)110元/瓶,购进9瓶,购进金额990元;“白云边”20年(酒精度42%vol,规格500ml)260元/瓶,购进6瓶,购进金额1560元;“白云边”20年(酒精度45%vol,规格500ml)290元/瓶,购进6瓶,购进金额1740元;购进总金额4710元。2026年4月3日至4月6日期间,当事人以零售方式对外销售了1瓶“白云边”12年(酒精度42%vol,规格500ml),销售价格80元/瓶;销售了1瓶“白云边”15年(酒精度42%vol,规格500ml),销售价格130元/瓶;销售了2瓶“白云边”20年(酒精度42%vol,规格500ml),销售价格285元/瓶;销售了2瓶“白云边”20年(酒精度45%vol,规格500ml),销售价格310元/瓶;销售总金额1400元,获利共计120元。剩余未销售的21瓶“白云边”白酒被本局扣押。 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商品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未履行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义务。 商标持有人松滋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许可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白云边”注册商标,委托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员工黄天宇当场辨认,结论为“该产品内盒重离子防伪标颜色发黄,‘涂色揭膜留字’字体模糊,系假冒‘白云边’产品”,并现场出具产品辨认证明书。上述产品均为假冒“白云边”商标的产品,且当事人无法提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的证明材料,不能证明案涉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情形。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计算违法所得时,可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所销售或者在服务中使用的商品购进价款等合法必要支出。”之规定,本局认定当事人以零售方式售出6瓶涉案“白云边”白酒的违法所得共计120元(1*(80-70)+1*(130-110)+2*(285-260)+2*(310-29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计算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违法经营额,可以考虑下列因素:(一)侵权商品的销售价格”之规定,本局认定当事人违法经营额共计5220元(6*80+9*130+6*285+6*310)。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商标侵权商品:“白云边”白酒21瓶(“白云边”12年,酒精度42%vol,规格500ml,5瓶;“白云边”15年,酒精度42%vol,规格500ml,8瓶;“白云边”20年,酒精度42%vol,规格500ml,4瓶;“白云边”20年,酒精度45%vol,规格500ml,4瓶); 2、没收违法所得120元; 3、罚款5220元; 当事人进货时未尽到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处罚:警告。 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商标侵权商品:“白云边”白酒21瓶(“白云边”12年,酒精度42%vol,规格500ml,5瓶;“白云边”15年,酒精度42%vol,规格500ml,8瓶;“白云边”20年,酒精度42%vol,规格500ml,4瓶;“白云边”20年,酒精度45%vol,规格500ml,4瓶); 3、没收违法所得120元; 4、罚款5220元; 罚没款合计5340元。
5220.00元
硚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