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碧珍日化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毛庭和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211MA17X8K12A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市丰满区江南乡裕民村一队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6-05
买卖合同纠纷
申**
吉林碧珍日化有限公司,毛**
临清市人民法院
2
2025-04-01
(2025)吉02民终731号
劳动争议
吉林碧珍日化有限公司
李*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5-03-27
(2025)吉02民终731号
劳动争议
吉林碧珍日化有限公司
李*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4-12-12
(2024)吉0202民初5821号
劳动争议
吉林碧珍日化有限公司
李*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5
2024-12-12
劳动争议
吉林碧珍日化有限公司
李*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吉市市监昌处罚﹝2025﹞03015号
经查,当事人2024年9月21日在沈阳国际会展中心参加展销会在一家参展企业免费购进14瓶纸盒装大宝SOD蜜产品(规格100ml,批号20270503AA),产品外包装盒印有“大宝和图形”组合标识及注册商标®标记并且印有文字以及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字样。截止案发,当事人以7.00元/瓶的价格销售涉案大宝SOD蜜产品至吉林市昌邑区友宜佳食品超市,销售数量2瓶,货值金额14.00元。上述涉案产品经大宝系列注册商标持有人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鉴定,涉案产品为假冒产品,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案发后,当事人主动与吉林市昌邑区友宜佳食品超市联系,召回我局2024年11月7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到期的涉案2瓶大宝SOD蜜产品并退还给该超市货款14.00元。当事人尚有12瓶上述批次涉案大宝SOD蜜产品未售出,产品销售平均价格7.00元/瓶,货值84.00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销售涉案商标侵权产品共计14瓶,货值金额96.00元。另查明,当事人在大宝SOD蜜、牙膏、牙刷等化妆品经营过程中,未能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相关规定要求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化妆品的合格证明等相关文件,保存相关凭证等各项规定。我局2024年11月19日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吉市市监责改[0803008]号),要求其2024年12月5日前改正上述行为。2024年12月25日对当事人下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吉市市监限提[2024]0803003号),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化妆品相关凭证及证明材料并建立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逾期当事人仍未提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建议从轻处罚如下:1、没收大宝SOD蜜产品14瓶;2、罚款2000元。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之规定,建议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3000元。综上所述,办案机构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责令改正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2、没收大宝SOD蜜产品14瓶;3、罚款5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5000.00元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昌邑分局
2025-02-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