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沅振太爱康大药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程玉莲 | 注册资本:15.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0825MA6N45XH3M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振太镇秀山街子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普镇处罚〔2025〕40号
1.镇沅振太爱康大药房营业场所OTC感冒用药类柜陈列有处方药热炎宁颗粒(产品批号:2410505)1盒,该批次涉案药品的购进价格为9.9元/盒、销售价格为18.0元/盒,当事人能向我局提供该批次药品购进时的随货同行单及供货方资质证明材料。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应认定为处方药采用开架自选的方式陈列和销售的违法行为。2.2025年5月16日,当事人向李发秀销售了上述批次处方药肾石通颗粒(产品批号:250212)2盒、向潘其秀销售了上述批次处方药肾石通颗粒(产品批号:250212)1盒,该批次涉案药品购进价格为9.19元/盒、销售价格为18.0元/盒;当事人向李发秀、潘其秀销售的该批次处方药的处方药销售记录显示肾石通颗粒规格为15g*13袋而处方开具规格为6g*13袋;当事人能向我局提供该批次药品购进时的随货同行单及供货方资质证明材料。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应认定为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3.2025年5月16日,当事人向沙有明销售上述批次处方药泮托拉唑肠溶胶囊(产品批号:24120151)1盒,该批次涉案药品购进价格为8.85元/盒、销售价格为18.0元/盒;当事人销售给沙有明的该批次药品泮托拉唑肠溶胶囊在处方药销售记录显示泮托拉唑肠溶胶囊而处方开具泮托拉唑肠溶片;当事人能向我局提供该批次药品购进时的随货同行单及供货方资质证明材料。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应认定为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4.2025年5月16日,当事人向李发忠销售上述批次处方药酚氨咖敏片(产品批号:240401-01)共1瓶,该批次涉案药品购进价格为4.39元/瓶、销售价格为9.0元/瓶 ;当事人销售给李发忠的该批次处方药酚氨咖敏片处方药销售记录显示酚氨咖敏片而处方开具酚氨咖敏颗粒;当事人能向我局提供该批次药品购进时的随货同行单及供货方资质证明材料。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应认定为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5.2025年5月16日,当事人向李庆仙销售上述批次处方药阿莫西林胶囊(产品批号:240502)1盒,该批次涉案药品购进价格为9.0元/盒、销售价格为12.0元/盒;当事人向李庆仙销售的该批次处方药品阿莫西林胶囊处方药销售记录显示阿莫西林胶囊规格是0.25g*20粒而处方开具规格是0.5g*10粒*2板;当事人能向我局提供该批次药品购进时的随货同行单及供货方资质证明材料。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应认定为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6.2025年5月16日,当事人向杨艳销售上述批次处方药氟哌噻吨美利曲辛片(产品批号:2785962)3盒,该批次涉案药品购进价格为46.5元/盒、销售价格为50.0元/盒;当事人向杨艳销售的该批次处方药品氟哌噻吨美利曲辛片在处方药销售记录显示3盒而处方单开具2盒;当事人能向我局提供该批次药品购进时的随货同行单及供货方资质证明材料。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应认定为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7.2025年5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复核检查时,镇沅振太爱康大药房阴凉区温湿度计显示温度25℃,该药房阴凉区药品陈列没有达到药品外包装盒所标示的保存温度要求;该药房常温区温湿度记录至2025年5月15日、阴凉区温湿度记录至2025年5月14日以及未提供温湿度计校准报告或一年内温湿度计购买凭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应认定为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违法行为。8.因当事人经营的开胸顺气丸(批号23100602)等3批次处方药开架销售、未凭处方销售的行为,2025年2月26日,我局责令镇沅振太爱康大药房对处方药开架销售行为立即改正、对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行为责令镇沅振太爱康大药房于2025年3月5日前改正。当事人上述处方药采用开架自选的方式陈列和销售及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属于责令改正后未改正。9.本案货值金额:(1×18)+(3×18)+(1×18)+(1×9)+(1×12)+(3×50)=261.00元;违法所得:{(3×18)+(1×18)+(1×9)+(1×12)+(3×50)}-{(3×9.19)+(1×8.85)+(1×4.39)+(1×9.0)+(3×46.5)}=53.69元。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53.69元;
3.罚款:10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10053.69元。
10000.00元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