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庞博塑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庞松硕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7100MADFCDC44R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兰州新区秦川园区秦川镇BZ4#路以南、BZ1#路以北、BZ31#路以西6号厂房东南侧区域4000平方米厂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兰新)市监(二分)罚(2025)5号
2025年10月14日,我局对兰州庞博塑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不在现场,由该公司总经理庞志勋现场配合检查。现场发现:兰州庞博塑业有限公司厂房内正在从事塑料编织袋生产,厂房内停放有一台杭叉牌平衡重式叉车(产品编号:14BD21813、设备代码:511033009202451930、发机编号:23236346、制造日期:2024年3月20日),庞志勋于现场表示,该叉车用途为运送塑料编织袋产品与原料之用,由其本人操作驾驶,且于现场无法提供该叉车的检验报告、使用登记证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笔录》,下发了《询问通知书》、《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兰新)商市监特令〔2025〕第33号,责令其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并告知当事人如对上述决定不服,可以在60日内向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兰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得停止改正或者停止消除事故隐患。2025年10月21日,兰州庞博塑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庞松硕全权委托该公司总经理庞志勋来我局接受调查。经询问,当事人的叉车是2024年7月5日购入并使用的,使用期间未进行检验及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原叉车持证操作人员已于2025年9月底离职,自此该叉车由庞志勋操作使用,庞志勋未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2025年10月21日,兰州庞博塑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庞松硕全权委托该公司总经理庞志勋来我局接受调查。经询问,当事人的叉车是2024年7月5日购入并使用的,使用期间未进行检验及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原叉车持证操作人员已于2025年9月底离职,自此该叉车由庞志勋操作使用,庞志勋未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经查,兰州庞博塑业有限公司存在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鉴于当事人已于2025年10月21日向培训机构提交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申请,我局执法人员已督促当事人按培训要求完成相关资格获取。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罚款六千元。
6000.00元
兰州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二分局
2025-12-19
2
(兰新二分)市监罚〔2025〕5号
2025年10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张德浩、金兴隆出示执法证件对兰州庞博塑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不在现场,由该公司总经理庞志勋现场配合检查。现场发现:兰州庞博塑业有限公司厂房内正在从事塑料编织袋生产,厂房内停放有一台杭叉牌平衡重式叉车(产品编号:14BD21813、设备代码:511033009202451930、发机编号:23236346、制造日期:2024年3月20日),庞志勋于现场表示,该叉车用途为运送塑料编织袋产品与原料之用,由其本人操作驾驶,且于现场无法提供该叉车的检验报告、使用登记证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笔录》,下发了《询问通知书》、《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兰新)商市监特令〔2025〕第33号,责令其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并告知当事人如对上述决定不服,可以在60日内向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兰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得停止改正或者停止消除事故隐患。
2025年10月21日,兰州庞博塑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庞松硕全权委托该公司总经理庞志勋来我局接受调查。经询问,当事人的叉车是2024年7月5日购入并使用的,使用期间未进行检验及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原叉车持证操作人员已于2025年9月底离职,自此该叉车由庞志勋操作使用,庞志勋未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经查,兰州庞博塑业有限公司存在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违法事实。
对兰州庞博塑业有限公司进行了:
1.罚款:金额6000元;
以上处罚内容共计壹项,罚没款合计6000元,大写陆仟元整。
6000.00元
秦川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