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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城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亚伟注册资本:20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87492078202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郑州市惠济区开元路100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0-17
(2025)豫0191民初18418号
租赁合同纠纷
广州景兴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城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
2025-06-16
(2025)豫0721民初1568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河南中发劳务有限公司
河南城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乡县人民法院
3
2024-12-25
(2024)豫0108民初11204号
买卖合同纠纷
郑州众联混凝土有限公司
河南城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4
2024-12-24
(2024)豫0482民初1024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河北盛卓建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河南城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汝州市人民法院
5
2024-12-2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河北盛卓建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河南城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汝州市人民法院
6
2024-12-23
(2024)豫0106民初3101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郑州建通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城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7
2024-12-18
(2024)豫0482民初1024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河北盛卓建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河南城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汝州市人民法院
8
2024-12-18
(2024)豫0482民初1031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蒋**
河南城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汝州市人民法院
9
2024-11-28
(2024)豫0721民初311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湖北和乐门业有限公司
河南城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乡县人民法院
10
2024-11-27
(2024)豫04民终308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河南城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朝鑫世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9-11-03
劳务合同纠纷
李**
陈**,河南元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城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2
2017-04-18
(2017)豫01民终4442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王**
河南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16-03-26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原告李腾飞
刘*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7-02
2025-05-29
(2025)豫0482民初243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徐某甲等与某南城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48579.00元
民事案件
2
2025-05-27
2025-04-21
(2025)豫0721民初1018号之一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周某;彭某;韩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4-06-26
2024-06-14
(2024)豫0103执4929号
租赁合同纠纷
河南前范商贸有限公司与河南城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街一分公司、河南城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通知书
执行案件
4
2024-03-27
2024-01-15
(2024)豫0181民初62号之二
买卖合同纠纷
河南阳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城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巩义分公司、河南城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3-05-30
2022-07-31
(2022)豫0482民初3480号
劳动争议
周*与河南城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23-03-27
2022-06-24
(2022)豫0721民初782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刘**与李*、郑州汇亿鑫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22-10-31
2022-03-29
(2021)陕0116民初12499号
租赁合同纠纷
河南城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天利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866433.99元
民事案件
8
2022-10-31
2022-03-29
(2021)陕0116民初12499号
租赁合同纠纷
河南城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天利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4097118.76元
民事案件
9
2022-10-05
2022-08-19
(2022)豫1402民初7037号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王**、商丘市梁园区经济适用房发展中心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22-09-05
2022-06-27
(2022)豫01民终10118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河南城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州三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惠)应急罚〔2026〕1004号
安全生产管理存在严重漏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有效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作业人员开展作业时间早于管理人员上班时间,安全生产管理存在空档期,但未建立相应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危险源辨识未覆盖全部施工活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不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不健全,未将分包单位纳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对劳务分包单位未进行实际有效的管理;在建筑起重机械作业区域内存在交叉作业情况时,未建立和落实起重机械安全工作制度和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安全技术交底制度落实不到位;对违规违章现象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施工项目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不足,未及时发现并制止无特种作业证人员从事起重信号工、司索工作业的行为;安全培训教育流于形式,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等违法行为。
河南城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惠济长兴王砦佳园“9·17”一般起重伤害事故,你单位 安全生产管理存在严重漏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有效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作业人员开展作业时间早于管理人员上班时间,安全生产管理存在空档期,但未建立相应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危险源辨识未覆盖全部施工活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不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不健全,未将分包单位纳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对劳务分包单位未进行实际有效的管理;在建筑起重机械作业区域内存在交叉作业情况时,未建立和落实起重机械安全工作制度和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安全技术交底制度落实不到位;对违规违章现象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施工项目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不足,未及时发现并制止无特种作业证人员从事起重信号工、司索工作业的行为;安全培训教育流于形式,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等违法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第二项“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鉴于你单位 无减轻或加重处罚情节 ,依据 《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95项B档“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可以按照上述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 违法行为作出罚款 57万元(大写:伍拾柒万元整) 的行政处罚。
570000.00元
郑州市惠济区应急管理局
2026-04-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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