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天津嘉运航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田文春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02MA05ND4K1A所属地区:天津市
企业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大直沽宫前东园8-1-701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9-15
(2022)津72民初859号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天津嘉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涅浦顿供应链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涅浦顿供应链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天津海事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税二稽罚〔2025〕168号
你单位取得天津正泰祥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天津冠宇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开具的11份问题发票,发票代码:012001800105,发票号码:02341807-02341812、00039933-00039937,发票金额1005270元,发票税额0元,价税合计1005270元。购货方与销售方不存在真实的货物交易,取得上述1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属于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单位取得虚开发票少缴税款属于偷税行为,按照百分之五十的比例应处罚款42838.5元;同时,你单位取得上述1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应处罚款1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华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对你企业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处100000元的罚款。
10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11-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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