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浩特市桂华液化气炉具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包静贤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52201MA0NKWW67H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和平街乌兰明珠二期工程门市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市监罚字〔2023〕119号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货值金额两倍的罚款,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
1000.00元
乌兰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16
2
兴市监产监处字〔2023〕19号
2022年4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执法人员到乌兰浩特市桂华液化气炉具商店抽取样品,抽取样品调压器3个。经山东三方联检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核实,该商店共购进调压器30个,进价15元/个,销售价18元/个,已全部销售。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第四款其他依法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根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陆佰贰拾元整(1620.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贰拾元整(90.00元);
4.合计罚没款人民币壹仟柒佰壹拾元整(1710.00元)。
1620.00元
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