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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台青芳小吃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潘青芳注册资本:3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331023MA29X21190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白鹤镇上王村财贸路

开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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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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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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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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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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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市监处罚〔2023〕296号
经查明,当事人在天台县白鹤镇上王村财贸路经营一家小餐饮店,主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经营场所面积为30平方米。本局于2023年6月26日对当事人店铺内自制在售的馒头进行了抽样,抽样基数15个,抽样数量7个,其中备样数量3个。天台县食品药品检测中心受本局委托依法对所抽样品进行检验,并出具了编号为202306081的检验报告,根据报告显示: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签收后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 上述批次不合格馒头系当事人于2023年6月26日抽检当天制作,在制作过程中添加了糖精钠(剩余280克未用,已被本局依法扣押在案)用以增加甜度。该批次不合格馒头当事人一共制作36个,并于当日全部售完,成本核算为0.6元/个,销售价格为1元/个,获利14.4元,货值金额为36元。涉案糖精钠系当事人于2022年11月28日从淘宝网平台一商家处购进,该糖精钠系标称生产厂家经批准合法生产的食品添加剂。当事人于2022年12月8日收到涉案糖精钠后,间断用于店内馒头的制售,一直持续到2023年7月14日止,但因当事人店内制售添加有糖精钠的馒头的制作日期、制作数量不固定,且无相关生产销售记录,故相关的制售数量、获利、经营额等情况不详。
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被扣押的280克糖精钠; 二、没收违法所得36元; 三、处以5200元罚款; 二、三两项合计罚没款5236元。
5200.00元
天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1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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