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洮南市吉顺加油站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延辉注册资本:4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0881732565736U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省洮南市蛟流河乡政府所在地00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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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洮市监处罚〔2025〕127号
当事人于2025年3月10日,从山东金诚石化集团有限公司购进规格型号92#车用乙醇汽油3.12吨,进价每吨 8490元(6.20元/升),以每吨9042元(6.60元/升)的价格进行销售。货值金额28211.04元。我办案机构于2025年3月18日在洮南市蛟流河吉顺加油站对型号为92#车用乙醇汽油进行抽样检测,通辽市市场检验检测中心检验。2025年4月28日经通辽市市场检验检测中心出据的《检测报告No2025-NYW051-0082》报告显示,该批次92#车用乙醇汽油(1号加油机,单枪)经检验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其他有机含氧化合物不符合GB18351-2017《车用乙醇汽油(E10)》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5月6日,执法人员把检测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测结果没有异议,不申请复检。截止检测报告送达时,当事人已将购进的不合格该批次油品全部售出,违法所得1722.26元。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四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裁量标准第86项之规定,拟对该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722.26元,上缴国库; 二、处货值1.1倍罚款,罚款人民币31032.14元,上缴国库。
31032.14元
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0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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