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中玻蓝星玻璃武汉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4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正安注册资本:300.00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13052027555G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武汉市汉南区湘口街缘顺路1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1-28
(2024)鄂0104民初1120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武汉凌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中玻蓝星玻璃武汉有限公司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2
2024-11-14
(2024)鄂0104民初1120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武汉凌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中玻蓝星玻璃武汉有限公司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3
2024-05-08
(2024)鄂0104民初293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武汉凌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中玻蓝星玻璃武汉有限公司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4
2024-04-17
(2024)鄂0104民初293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武汉凌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中玻蓝星玻璃武汉有限公司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11-07
2024-08-19
(2024)鄂0104民初786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武汉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玻璃武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4-11-07
2024-06-11
(2024)鄂0104民初293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武汉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玻璃武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经开市监处罚﹝2026﹞2号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建筑用钢化玻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
综上,当事人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建筑用钢化玻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产品,并给予下列行政处罚:1、处以货值金额1.5倍的罚款(人民币1807.5元)。
1807.50元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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