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玻蓝星玻璃武汉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正安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13052027555G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武汉市汉南区湘口街缘顺路1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1-28
(2024)鄂0104民初1120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武汉凌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中玻蓝星玻璃武汉有限公司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2
2024-11-14
(2024)鄂0104民初1120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武汉凌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中玻蓝星玻璃武汉有限公司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3
2024-05-08
(2024)鄂0104民初293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武汉凌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中玻蓝星玻璃武汉有限公司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4
2024-04-17
(2024)鄂0104民初293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武汉凌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中玻蓝星玻璃武汉有限公司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经开市监处罚﹝2026﹞2号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建筑用钢化玻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
综上,当事人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建筑用钢化玻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产品,并给予下列行政处罚:1、处以货值金额1.5倍的罚款(人民币1807.5元)。
1807.50元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6
2
南消行罚决字﹝2025﹞第0015号
2025年5月8日,我大队消防监督人员依法对中玻蓝星玻璃武汉有限公司经营管理的位于武汉市汉南区湘口街缘顺路1号厂房进行消防监督检查,该厂房建筑面积为16475.4平方米,系生产玻璃深加工、节能玻璃产品等,属于丁戊类厂房。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单位厂房内疏散通道未设置应急照明设施,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037-2022)第10.1.9条的规定。大队监督员填写了《消防监督检查记录》((2025)第0509号),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南消限字(2025)第0059号)责令限期整改。中玻蓝星玻璃武汉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消防设施设置不符合标准的违法行为
罚款人民币伍仟捌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5800.00元
武汉市汉南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5-05-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