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庆县天御客栈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丁进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329MACWQEGL12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余庆县子营街道乌江南路74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余卫健公罚〔2023〕18号
余庆县天御客栈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保洁存放,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予行政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余庆县天御客栈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保洁存放,其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之规定,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元)
300.00元
余庆县卫生健康局
2023-11-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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