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桦甸市健民大药房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继明注册资本:0.6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0282MA84PT6C7D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市桦甸市公吉乡本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桦市市监处罚〔2025〕126号
经查,在当事人销售货架上查出的超过有效期的药品:1盒肛泰,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28004,产品批号:230605,规格:0.5g*4片,生产日期:20230619,有效期至:2025.05,生产企业烟台荣昌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药品已超过有效期,并与其他有效期内的药品混放在一起。该药品于2024年10月8日通过电话联系吉林市弘铭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并下单订购,共购进3盒,单价24.5元,总金额73.5元,销售价38元/盒。当事人能够提供药品供货单位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供货商资质证明材料及随货同行单。
2025年7月1日,桦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吉分局执法人员在药品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桦甸市健民大药房(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货架上摆放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与其他有效期内的药品混放在一起。执法人员当场对超过有效期药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附:桦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 文书编号桦市市监强制〔2025〕61号)。 经查,在当事人销售货架上查出的超过有效期的药品:1盒肛泰,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28004,产品批号:230605,规格:0.5g*4片,生产日期:20230619,有效期至:2025.05,生产企业烟台荣昌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药品已超过有效期,并与其他有效期内的药品混放在一起。该药品是当事人于2024年10月8日通过电话联系吉林市弘铭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并下单订购,共购进3盒,单价24.5元,总金额73.5元,销售价38元/盒,当事人已提供同批次两盒肛泰的销售记录。 当事人能够提供药品供货单位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供货商资质证明材料及随货同行单。 当事人作为药品经营单位,应当依法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并执行药品效期管理制度,对药店内经营的药品应该定期严格检查,保证公众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当事人在经营期间,未设置不合格药品区域。执法人员在药店内发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并与其他在有效期内的药品混放。依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做好案件查办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药监综注〔2020〕63号)第三条《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假药劣药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药监综法函〔2020〕431号)“经商全国人大法工委,现函复如下:对假药、劣药的处罚决定,有的无需载明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涉案药品肛泰应认定为劣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六条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 1. 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肛泰一盒; 2.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桦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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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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