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橙子味塑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沈荣荣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982MAD66CWJ0P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孝感市安陆市太白大道692号院内2号厂房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8-07
(2025)沪73民初3264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台州市福佑塑业有限公司
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揭阳市槿润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湖北菲寻塑业有限公司,湖北橙子味塑业有限公司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安陆市监处罚〔2026〕165号
经查,当事人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在安陆市太白大道692号院内2号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2026年6月11日,安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城监督管理所收到市局转办的《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台州湾新区(高新区)分局移送函》台市监新【2026】060901号),该局在处理举报中发现湖北橙子味塑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饺子盒存在:当事人的产品未标有生产日期及保质期和“食品接触用”相关标记。接到移送线索后执法人员到该公司进行现场核查,情况属实。2026年6月2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销售食品相关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的情况进行询问调查。经调查得知:该批饺子盒(塑料)是当事人2025年12月15日生产的,生产数量2000个,产品成本:2.81元/个,销售价:3.30元/个,该批产品是提供给兰溪市格子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双方签订有产品销售合同,合同数量:1500个,且已按合同数量把该产品交付合同公司,检查时库存500个是该公司作为备货用,货值金额:4950元。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四条“当事人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必要支出,可以在认定违法所得时扣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计算违法所得时,可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所销售或者在服务中使用的商品购进价款等合法必要支出”的规定,涉案违法所得1500*(3.30-2.81)=735元。销售出去的饺子盒(塑料)均没有标识“食品接触用”或相关标志、生产日期、保质期。有该产品检验报告和成本核算凭证及送货单据。当事人陈述,公司立刻停用不合格标签,主动整改,积极配合调查,请贵局酌情处罚。
根据以上事实,我局认为,当事人生产、销售的饺子盒(塑料)未标识“食品接触用”或相关标志,生产日期及保质期,其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4806.1-2016)》8.3“标识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材质,对相关法规及标准的符合性声明,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适用时)等内容。8.5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终产品除应符合上述要求外,还应注明“食品接触用”或类似用语,或加印、加贴调羹筷子标志,有明确食品接触用途的产品(如筷子、砂锅等)除外。有特殊使用要求的产品应注明使用方法、使用注意事项、用途、使用环境、使用温度等。对于相关标准明确规定的使用条件或超出使用条件将产生较高食品安全风险的产品,应以特殊或醒目的方式说明其使用条件,以便使用者能够安全、正确地对产品进行处理、展示、贮存和使用”的规定,违反了《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食品相关产品标识信息应当清晰、真实、准确,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标识信息应当标明:(三)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适时用)”,第二款“食品相关产品还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要求在显著位置标注“食品接触用”“食品包装用”等用语或者标志”的规定,属于生产、销售食品相关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的违法行为。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鉴于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结合本案具体情况,依据《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处罚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二款: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适用指南》第六条:“ 行政处罚裁量分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五个裁量阶次。(二)减轻行政处罚是指少于法定的处罚种类或者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最低限度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违法所得735元;2.罚款9000元; 上述合计罚没款9735元,上缴国库。
9000.00元
安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