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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城市魏四生活超市紫阳观路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魏新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684MA4D7UBKXT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宜城市紫阳观路锦园小区1-6至10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宜城市监处罚〔2023〕171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11月7日办理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684MA4D7UBKXT,名称:宜城市魏四生活超市紫阳观路店,经营者:魏新,经营范围:食品销售,烟草制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文具用品零售,办公用品销售,玩具销售,日用百货销售,服装服饰零售,母婴用品销售,鞋帽零售,针纺织品销售,家居用品销售,五金产品零售,水产品零售,新鲜蔬菜零售,新鲜水果零售,鲜肉零售,鲜蛋零售,农副产品销售,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经营者场所:宜城市紫阳观路锦园小区1-6至10号。 ? 2023年8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武汉尚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检验报告N0:F23070889:被抽样单位名称:宜城市魏四生活超市紫阳观路店,食品名称:绿豆芽,检验项目:4-氯苯氧乙酸钠(以 4-氯苯氧乙酸计),mg/kg,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0.0956,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BJS 201703 。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 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 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 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报告当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予以签收。 ? 经查,绿豆芽是宜城市中心农贸城13-3号陈明涛生产供应的,由陈明涛于2023年7月27日销售给宜城市魏四生活超市紫阳观路店的,共购进了10斤,单价:1.00元/斤,计10元。全部销售完,销售价1.50元/斤,销售额计15元。 ? 2023年8月23日张贴《召回公告》后,已退还消费者购买的绿豆芽4斤货款,共退款人民币6元。销售利润共计:(6斤×1.50)-(6斤×1.00)=3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元;2、罚款壹万元。
10000.00元
宜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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