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武汉市江夏区宇露食品经营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胡震宇注册资本:0.001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15MA4J8K907T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梁山头新村1区36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4-10
(2025)豫1724民初142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武汉市江夏区宇露食品经营部
陈**
正阳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新市监处罚〔2023〕99号
-
针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并给予警告。 针对当事人的商标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为27624.44元,不足五万元,且当事人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5050袋“云鹤”牌精制碘盐;2、没收违法所得2014.44元;3、处以罚款30000.56元。 综上所述,经集体讨论,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改正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警告;2.没收5050袋“云鹤”牌精制碘盐,没收违法所得2014.44元;3.处以罚款30000.56元,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合计32015元。
30000.56元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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