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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库神生态肥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苗艺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8007327151837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荆门市屈家岭管理区何集办事处杨丰组06幢1号房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市监处罚〔2026〕853号
2003年12月11日,当事人经原荆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成立,取得《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为刘树星,2026年5月15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刘苗艺;当事人主要从事复混肥、掺混肥制造销售,且已依法取得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当事人在天门地区的肥料销售业务系通过当事人的业务员与当事人在天门地区设立的县级代理商相互协作开展,由当事人统一收取货款并开具单据。当事人为促销产品,制定有预付款优惠活动,部分客户为获取优惠售价会提前支付预付款,后续当事人根据客户需求进行肥料生产,客户订购肥料时的应付货款直接从预付款抵扣。 2026年3月16日,本局在开展化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时,对天门市石家河芳芳农资经营部在售的库神牌复合肥料进行了抽样送检。山东中东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经检验后出具了《检验报告》(编号:20260323022),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具体数据显示送检样品中总养分含量(技术要求≥45.0,检验结果40.5)、氧化钾含量(技术要求≥15.0-1.5,检验结果10.0)和氯离子含量(技术要求≤3.0,检验结果22.1)均不合格。经查,该不合格肥料系当事人于2026年3月2日以每吨2199元的成本生产,同批次产品共生产5吨,均以每吨2220元的价格销售至石家河芳芳农资经营部,货款已从该经营部向当事人支付的预付款里抵扣。当事人销售该批次不合格肥料货值金额11100元,违法所得105元。 为全面了解当事人在天门地区销售的肥料的质量水平,经摸排清查,2026年4月9日至4月10日,本局组织对当事人销售至天门地区蒋场镇、麻洋镇和多祥镇等三个乡镇农资店的四个不同批次的库神牌肥料进行了抽查。经黄冈大别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四个送检样品中有三个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具体检验结论及当事人生产、销售相关肥料的情况如下: 2026年4月9日本局在蒋场镇饶克显处对其在售的库神牌复合肥料和掺混肥料分别各抽检一个批次,其中掺混肥料检验结论为合格,复合肥料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KW202603491),具体数据显示送检样品中总养分(要求≥45.0,检测结果39.6)、有效磷含量(要求≥15.0-1.5,检测结果10.42)、钾含量(要求≥15.0-1.5,检测结果9.32)和氯离子(要求≤3.0,检测结果28.12)均不合格。经查,该不合格肥料系当事人于2026年3月7日以每吨2199元的成本生产,同批次产品共生产10吨,均以每吨2220元的价格销售至蒋场镇饶克显处,货款已从饶克显向当事人支付的预付款里抵扣。当事人销售该批次不合格肥料货值金额22200元,违法所得210元。 2026年4月10日本局在多祥镇侯大华处对其在售的库神牌掺混肥料抽检一个批次,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KW202603493),具体数据显示送检样品中总养分(要求≥51,检测结果44.0)、有效五氧化二磷(要求≥10.0-1.5,检测结果6.31)、氧化钾(要求≥15.0-1.5,检测结果10.80)和氯离子(要求≤15.0,检测结果33.93)均不合格。经查,该不合格肥料系当事人于2026年1月5日以每吨2196元的成本生产,同批次产品共生产10吨,均以每吨2220元的价格销售至多祥镇侯大华处,货款已从侯大华向当事人支付的预付款里抵扣。当事人销售该批次不合格肥料货值金额22200元,违法所得240元。 2026年4月10日本局在麻洋镇彭少波处对其在售的库神牌掺混肥料抽检一个批次,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KW202603492),具体数据显示送检样品中总养分(要求≥48,检测结果39.3)、氧化钾(要求≥12.0-1.5,检测结果0.71)和氯离子(要求≤30.0,检测结果34.26)均不合格。经查,该不合格肥料系当事人于2026年3月28日以每吨2231元的成本生产,同批次产品共生产5吨,均以每吨2270元的价格销售至麻洋镇彭少波处。彭少波为获取优惠价格,经与多祥镇侯大华协商,彭少波将该批次肥料货款以现金支付给侯大华,再以侯大华名义从其支付给当事人的预付款里抵扣。当事人销售该批次不合格肥料货值金额11350元,违法所得195元。 基于上述检验和调查情况,本局已于2026年5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天市监检鉴结〔2026〕02-03号),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上述检验结果,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复检。 综上所述,当事人在天门地区共销售4个批次的不合格肥料合计30吨,货值金额66850元,违法所得750元。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肥料,并决定处罚如下:1.处货值金额一倍即66850元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750元,罚没款合计67600元。
66850.00元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0
2
屈家市监处罚〔2026〕28号
当事人湖北库神生态肥科技有限公司于2026年3月2日向天门市石家河芳芳农资经营部售出复合肥料1.64吨(型号规格:15-15-15≥45%硫酸钾型,40kg/袋),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3月16日委托山东中东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依法对天门市石家河芳芳农资经营部库存该型号复合肥料进行抽样检测。2026年3月26日,经山东中东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得出结论:该样品所检项目,总养分、氧化钾、氯离子项目不符合GB/T15063-2020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具体不合格项目为:总养分(N+P2O5+K2O)含量40.5%,技术要求≥45.0%;氧化钾(K2O)含量10.0%,技术要求≥15.0-1.5%;氯离子(Cl-)含量22.1%,技术要求≤3.0%。(总养分一般是指化肥中元素氮、磷、钾的百分含量之和,主要养分含量不达标,将影响农作物正常生长,损害农民利益;?钾对于植物的抗逆性和果实品质有着重要作用,肥料中的氧化钾含量不符合标准,?可能会影响植物的抗病能力和果实的质量;?氯离子在肥料中的含量应该控制在一定范围内,?过多的氯离子可能会对土壤和植物造成伤害,?影响植物的健康生长。?)当事人向天门市石家河芳芳农资经营部售出的1.64吨复合肥料销售价格为2220元/吨,该批次复合肥料涉案货值共计3640.8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罚款7281.6元;2.没收违法所得3640.8元。罚没款共计10922.4元。
7281.60元
屈家岭管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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