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晴隆惠尔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裁判文书 3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朱洪阳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2324337383043T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晴隆县莲城镇南街天盛时代广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4-29
(2021)黔2324民初492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刘**,龙**
贵州天盛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贵州天盛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睛隆分公司,廖**
晴隆县人民法院
2
2021-03-18
(2021)黔2324民初97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龙**,刘**
贵州晴隆大时代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天盛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晴隆分公司
晴隆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1-21
2021-12-08
(2021)黔01民初3018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景德镇陶瓷协会、晴隆惠尔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03-17
2021-03-05
(2021)黔2324民初97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龙**、刘**等与贵州晴隆大时代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0-12-23
2020-09-23
(2020)黔23司惩复4号
合同纠纷
晴隆惠尔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其他决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晴市监处罚[2024]165号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铁棍山药”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预包装食品“都匀毛尖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经营食用农产品与预包装食品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并核对供货者等有关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项:“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之规定,构成未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事实。 证据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证明抽检机构的任务来源以及抽样程序的合法性。 证据二、由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No:SP2024A32979),《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和异议须知》,证明当事人经营的“铁棍山药”经抽检: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事实;由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No:SP2024A32961)《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和异议须知》,证明当事人经营的“都匀毛尖茶”经抽检:啶虫咪项目不符合DB52/T 433-2018《都匀毛尖茶》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事实。 证据三、现场笔录、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须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回证,证明当事人
警告#罚款0.3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3000.00元
晴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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