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道区七日超市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金山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05MA7BJHD88F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长春市二道区力旺康城北一区G2栋113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二处罚〔2025〕25号
经查,当事人已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2024年8月29日,当事人从吉林省鑫福兴食品经销有限公司购进金锣牌清真牛肉肠40根,净含量52克,生产日期均为2024年7月31日,保质期6个月,保质期至2025年1月30日。购进价格0.75元/根,销售价格1.00元/根。现已查明,超过保质期后,2025年2月8日,当事人销售了1根金锣牌清真牛肉肠,销售时已超过保质期9日。2025年2月20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7根超过保质期的金锣牌清真牛肉肠,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现场销毁。货值金额8.00元,违法所得0.25元。
经查,2025年2月8日,二道区七日超市店在货架上摆放并销售金锣牌清真牛肉肠,该产品生产日期均为2024年7月31日,保质期至2025年1月30日,销售时确为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构成了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同时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总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0.25元;2.罚款人民币2000.00元。罚没款总计人民币2000.25元。
20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道分局
2025-05-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