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银芳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胡银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82MA49U11M54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武穴市石佛寺镇鸡公岭街(刘俊住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穴市监处罚〔2023〕224号
经调查:2023年4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标称河南省莆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稹好牌真好新竹粉丝包装袋外贴上明鑫超市标注的散装东北绿豆、生产日期是2023年4月18日、保质期2023年10月15日,该粉丝的包装袋内厂河南省莆阳食品有限公司标注的生产日期是2022年12月28日、保质期十二个月,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食品。
当事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依法依规应当应当严格履行质量查验制度,保证食品安全,由于当事人疏于质量查验,打印虚假的生产日期,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情形。
在案件调查中,当事人主动下架并张贴公告召回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具有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
由于当事人主动下架并张贴公告召回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鉴于当事人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具有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不再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并作出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0000.00元
武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