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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小源果蔬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高静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202MAC2K3NG5R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大民菜市场东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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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齐龙市监处罚〔2025〕53号
经调查,用于售卖鲜肉的计量器具属于“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一级目录中非自动衡器用于贸易结算的表述,龙沙区贾传志肉店内正在使用中的“电子计价秤”,属于强检计量器具。自2023年10月按规定进行检定后,超期未按照规定向计量检定机构提出定期检定申请,在电子计价秤未经检定的情况下,仍然继续放在店内用于称重直至执法人员检查时。 当事人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小源果蔬店的经营者高静,于2025年5月12日上午11:00分,到龙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南航市场监管所接受询问,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予以确认。我局于2025年5月9日对当事人涉嫌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 1.2025年4月27日的现场笔录 证明事项:2025年4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进行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小源果蔬店现场检查。 2.2025年4月27日《责令改正通知书》齐龙市监责改 [2025]1131号 证明事项:2025年4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小源果蔬店进行责令改正。 3.《询问通知书》齐龙市监询问[2025]1103号 证明事项:通知当事人接收问询调查 4.2025年5月12日的询问笔录 证明事项:制作笔录的时间、地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交代的违法事实 。 5.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明事项:合法有效的主体经营资质。 6.法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事项: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7.电子秤未张贴有效期内的强检合格标志照片 证明事项:当事人未检定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并建议对当事人一般处罚,处罚如下: 1.罚款500元
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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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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