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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福明江梦雅海鲜摊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江小珍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212MA2H6R6788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福明街道阿拉好菜市场内B1-206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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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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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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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鄞市监处罚〔2023〕515号
经查明,当事人从宁波市江北区孔浦郑小平水产商行购进的食用农产品牛蛙18斤。进价是10.3元/斤,销售价格为62元/㎏。牛蛙至2023年03月14日均已销售(包含抽样的3.63㎏)。本案中涉案金额为558元,违法所得金额为372.6元。 当事人未要求复检。 另外,2023年4月28日已经把此检测结果作为案件线索移送至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已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可以依法免予处罚。 货值金额:(9㎏ *62元/㎏)=558元 违法所得:(31元/斤 -10.3元/斤)*18斤=372.6元 对于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372.6元。
0.00元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市场监管所
2023-06-0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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