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亚植医疗美容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栋亮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701MACXNUP72C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三江街道环城南路西段888号泰地.世锦园3幢05室第1-2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金市监处罚﹝2024﹞13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使用未经注册的医疗器械、价格欺诈的违法行为。<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使用未经注册的医疗器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及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没收当事人使用的未经注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手术动力系统”一台;处罚款人民币25000元。当事人的价格欺诈行为,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理:处罚款人民币60000元。上述两项罚款合计:85000元,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使用未经注册的医疗器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及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没收当事人使用的未经注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手术动力系统”一台;处罚款人民币25000元。当事人的价格欺诈行为,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理:处罚款人民币60000元。上述两项罚款合计:85000元,上缴国库。
85000.00元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