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台市东淼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苏剑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20981MA1XAKLK58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东台市惠阳西路19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东市监处罚〔2026〕158号
现查明,当事人在开展水质检测和出具水质检测报告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
1.当事人2024年6月13日通过资质认定网上审批系统完成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201013080227)批准的35项参数的检测能力变更,依据的检测标准由GB/T 5750-2006系列版本变更为GB/T 5750-2023系列版本(2023年3月17日发布,2023年10月1日实施),但当事人最早在2023年4月20日,已使用GB/T 5750-2023系列版本作为检测标准出具加盖CMA标志的《水质检测报告》。当事人自2023年4月20日至2024年6月13日完成检测标准变更前,使用GB/T 5750-2023系列版本作为检测标准出具加盖CMA标志的《水质检测报告》共计15份,报告编号分别为:DMJC/202304-01、DMJC/202305-01、DMJC/202306-01、DMJC/202307-01、DMJC/202307-02、DMJC/202308-01、DMJC/202309-01、DMJC/202310-01、DMJC/202311-01、DMJC/202312-01、DMJC/202401-01、DMJC/202402-01、DMJC/202403-01、DMJC/202404-01、DMJC/202405-01。
2.当事人出具的报告编号DMJC/202504-01《水质检测报告》,评价依据为GB 5749-2020《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该报告出具了游离氯检测结果,检测依据为GB/T 5750.11-2023(4.2)。该报告对应的《样品采集原始记录》(文件编号:QR-28-02,版本号:201901-1.0)包含游离余氯检测结果,采样人签名林欢、施书悦,当事人未授权两名采样人游离余氯项目的检测能力和上岗资格;该报告对应的《游离氯测定原始记录》(编号:DTSZ-009)出具了接触30min后余氯检测结果,游离氯检测由当事人在其实验室内完成,不符合GB/T 5750.2-2023《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第2部分:水样的采集与保存》5.3.3“水样采集后应尽快测定。水温和余氯等指标应在现场测定,其余指标的测定也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规定。
当事人上述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使用未经授权的检测标准出具报告编号DMJC/202304-01等15份加盖CMA标志《水质检测报告》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属于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出具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3万元。当事人上述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方法出具报告编号DMJC/202504-01《水质检测报告》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属于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方法出具不实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0.8万元。综上所述,对当事人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出具检测报告、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方法出具不实检测报告两项违法行为,本局对当事人合计作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3.8万元。
38000.00元
东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