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黔谷粮油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勇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5220856651588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市谷里镇香山社区一组8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4-10-18
2014-10-18
(2014)黔县行非审字第23号
申请执行人黔西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土地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毕市监处﹝2024﹞1007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8月至2022年4月期间采购的转基因菜籽油原料原产国均为加拿大(该期间没有购进原料原产国为俄罗斯的转基因菜籽油),加工成净含量为27.17L等规格成品进行销售,已全部生产销售完,但其生产销售27.17L菜籽油使用的标签标注原料原产国却为俄罗斯。由于菜籽油销售价格不固定,且当事人不能提供完整的生产记录、销售记录等证据,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根据已经查明查实的证据,认定当事人生产经营违法菜籽油的货值金额为19.35万元。调查中当事人2022年5月9日提交的证据与通过协查调取的证据材料不相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2022年5月9日、5月10日、6月29日霍帅朝《询问笔录》,原辅材料入库台账15,证明当事人2021年8月至2022年4月只购进了三车益海嘉里(重庆)粮油有限公司供货的转基因菜籽油; 2.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回函,当事人2022年5月9日提供的销售合同、供货方检验报告、销售台账及2022年6月29日霍帅朝《询问笔录》,证明重庆市宗卓粮油有限公司仅向当事人销售了益海嘉里(重庆)粮油有限公司生产的原料原产国为加拿大的转基因菜籽油和当事人提供虚假资料; 3.用于生产菜籽油的三种标签,2022年5月9日、5月10日、6月29日霍帅朝和2022年11月25日陈家发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生产了原料原产国为中国的5L非转基因菜籽油及原料原产国为俄罗斯的27.17L的转基因菜籽油; 4. 部分销售票据、出厂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原料原产国为俄罗斯净含量为27.17L的菜籽油及销售金额; 5. 《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6. 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证明霍帅朝、陈家发受当事人委托的合法性。 7.贵阳乌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函,证明当事人在贵州裕马先印刷公司只印刷过3种菜籽油标签。 2023年8月8日,本局向当事人电子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毕市监罚告〔2023〕1-17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于2023年8月9日向本局提出听证要求,2023年8月23日本局依法公开举行听证会,当事人提出:1.当事人标注原料原产国的行为不构成食品安全标签违法的行为,不属于《食品安全法》标识范畴不危害食品安全,其违反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处罚;2.当事人提供的销售票据是虚假的。听证意见是: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已明确规定食品标签不得含有虚假内容,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违反了上述规定。故对当事人提出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2.听证时当事人声称原提供销售票据虚假,但是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本案查明查实的销售票据系本局2022年7月20
罚款96.75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967500.00元
毕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