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康县觅小柳麻辣烫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玉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626MA4FTP5H5P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保康县城关镇百盛市场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保市监处罚〔2026〕48号
经查明:2021年10月份,当事人加盟上海觅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并开始经营保康县觅小柳麻辣烫;2022年12月15日,上海觅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美团外卖入住服务框架协议,产品信息由上海觅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责标注,当事人负责经营平台店铺。2026年4月12日,当事人从湖北荣之兴农副产品有限公司购进预包装食品“鼓山仿蟹肉棒”2袋,产品名称:鼓山仿蟹肉棒,产品类别:菜肴制品、速冻生制品、非即食,配料表:水、淀粉、醋酸酯淀粉、鱼糜、植物油、乙酰化双淀粉己二酸脂、碳酸钙、食用盐、大豆蛋白、白砂糖、蟹肉、味精、食用香精香料、复配增稠剂(羟丙基淀粉、氯化钾、卡拉胶、聚丙烯酸钠、食用葡萄糖、魔芋粉)、复配增稠剂(醋酸酯淀粉、碳酸钙、β-淀粉酶)、5’-呈味核苷酸二钠、露酒、高粱红,产品执行标准号:SB/T 10379,生产日期:见封口处/保质期:12个月(20260204BY),贮存条件:-18℃以下冷冻保存,净含量:2.5kg,委托单位名称: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单位地址: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建新北路150号1#楼,受委托生产单位:东山腾新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2235062600476;购进数量2袋,购进单价28.00元/袋,规格2.5KG*4袋,购进金额共计56.00元。当事人将上述食品原材料加工后在美团店铺销售,在美团上显示名称:蟹肉棒2个,商品原料主料:蟹肉棒;辅料:孜然、胡萝卜、黄瓜、糖、蜂蜜、辣椒油;荤素:荤;制作方法:烧,在商品管理页面显示,蟹肉棒2个,月售58,库存9999,外送¥2.98。
据当事人口述,美团外卖上订单销量每月清零一次,只统计当月的。截至2026年5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经营的美团店铺时,发现当事人当月(5月)在美团平台共销售58单“蟹肉棒”,每单价格2.98元,合计销售金额172.98元。当事人承认其在美团外卖平台店铺展示销售的“蟹肉棒”与“鼓山仿蟹肉棒”为同一商品,当事人在店内将“鼓山仿蟹肉棒”和孜然、胡萝卜、黄瓜、糖、蜂蜜、辣椒油原材料一起加工后在美团外卖平台销售。当事人线下店内销售的产品没有菜单,消费者按自己需要选择多种食品原材料后,当事人负责加工。
另查明,当事人进货时查验了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文件,并提供了供货商的资质证件复印件、进货票据复印件及预包装食品“鼓山仿蟹肉棒”的《检测报告》,且当事人已现场将美团外卖平台界面“蟹肉棒”的产品下架。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二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参照2026年5月12日鄂市监规〔2026〕16号《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序号184所列违法行为、违则、罚则、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具体标准综合裁量,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72.98元;
2、处没收违法所得3.7倍的罚款640.03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813.01元。
640.03元
保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